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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初心阅读室 2013-01-28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了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外,更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因此和一般商标相比更容易成为被侵权的对象。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工商局2010年前三季度查处的33起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来看,其中不乏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甚至涉外商标,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众多不法商家热衷于“打擦边球”,不断翻新花样,肆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尤其是驰名商标。只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才能促进驰名商标的繁荣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侵权的概念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认定方式。


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但该公约并未对驰名商标下定义。直到1911年,法国最先意识到并率先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公约签订国中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反对法国的建议,最终未获通过。1925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据此可以得出: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商标持有人在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为广大公众所知晓,知名度高,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商标。


2、消费者青睐驰名商标产品的原因。一是消费者认为冠以驰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代表着优越的品质和质量,甚至是身份、品味的象征;二是认为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具有相对良好的信誉和实力,买的放心;三是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得到具有相同文化和价值取向人群的认同。


    3、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中,我国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两个认定主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是我国商标注册、审批的唯一主管机关,在商标异议以及工商机关行政执法案件中有权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异议复审和争议的唯一主管机关。人民法院的认定则为司法认定,可以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侵权的涵义。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商标侵权行为下统一的定义,立法上主要采取列举的方式举出各种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见,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即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是服务的提供者。商标侵权行为的客体则是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特殊形式,因此,驰名商标侵权即是指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除了《商标法》第52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的列举性规定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法》第52条中第(五)项“其他损害”这一专门条款做了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也适用于注册的驰名商标。


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上种类外,现实中还存在着其他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比如:1、抢注驰名商标。在企业有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之前被人强注。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公众会误以为其企业名称与此相关。3、将驰名商标抢注为网络域名。域名具有唯一性,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域名注册遵循“先注先得”的国际惯例,商标权不能成为网络品牌资产的权利,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中国政法大学调查发现,知名品牌关键词如“金利来”、“红豆”、“三枪”等网址早已被抢注一空。4、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三、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危害


(一)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培育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积累,更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侵权人的行为实际上盗用了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优质资产,使专用权人蒙受社会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严重时还有可能危及企业的存亡。


(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侵权除了损害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外,同时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和追捧是由于驰名商标有其自身的经济和文化价值,侵权行为造成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物所不值”。


(三)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驰名商标侵权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对市场正常竞争的经济秩序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四、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原则和范围


(一)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原则。目前较一致地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若一旦发现事实侵权行为,执法部门就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而不用去考虑假冒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资讯发达的当今社会,违法者不可能对相关驰名商标一无所知,对驰名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并无不当。


(二)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范围。作为商标特殊形式的驰名商标,对其侵权的范围除了涵盖《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中“其他损害”的具体规定之外,这里须强调两点:一是法律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他人将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是侵权行为。二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侵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范围和标准是不一致的,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而且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是停止侵害。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则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侵权人需要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


五、当前国家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中可以看出,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可简要归纳如下:


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一类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另一类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的情形。


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


5、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可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异议程序、复审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可在二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禁止使用”多发生在商标民事纠纷中,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6、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权责任。


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的“老风口”商标争议一案体现了“不予注册”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原则。2001年,新疆锡伯特酒厂(下称锡伯特厂)向商标局提出注册“老风口LAOFENGKOU及图”(酒类)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塔城市剑城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简称剑城春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做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线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的裁定。2003年,剑城春公司的“塔原老风口TAYUANLAOFENGKOU”图文组合商标获准注册。2006年,锡伯特厂向商标局提出的“老风口”文字商标获准注册,同年,剑城春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包括2003年中国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中国知名品牌”荣誉证书等证据,2007年,商标局做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锡伯特厂不服裁定,将商标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原告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抢先注册第三人在线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锡伯特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在立法和实践中都一直不断发展与完善。  


   六、完善驰名商标侵权认定与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法律层面。


  1、推行以司法途径个案认定模式。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应坚持以司法途径个案认定的模式。因为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对驰名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院在审理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需要从特定的具体案件出发,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分析具体的案情,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侵权。因此,通过以司法途径个案认定的原则将更能够根据具体的案情做出公正的裁判,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在立法中建立未注册驰名商标救济制度。根据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目的来说,无论注册与否都是应当受到保护。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侵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完备,尚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制度,这使得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侵权时即不能适用普通注册商标的救济程序,又无法律规定的专门的救济程序。因此,在我国建立一套针对侵权行为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救济程序和补偿惩罚额度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行政层面 。


1、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 扶持商标保护民间机构发展,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企业维权意识,鼓励企业对自己的驰名商标保护进行注册。一方面在注册后能得到我国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能促进在出现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时的合理裁判。另外,驰名商标的权利主体自己也应该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地主张权利,在发现有侵权行为发生时,尽快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


    2、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如前文所述,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驰名商标侵权中,对被侵害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是不够的,应当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提高赔偿幅度,以示惩戒。


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和法律保护是个复杂的问题,就我国现存的法律和行政体系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还需要我们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方面去发展和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总之,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和法律保护是个艰巨的任务,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包括法律、行政、商标持有者各方的努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工商局  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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