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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监管的思考

 初心阅读室 2013-01-29
个别申请人存在虚假登记问题,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基层工商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热情指导,高效服务,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个别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与登记事项不符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比如,个别申请人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套取相关扶持资金,伪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随意填写出资清单,编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在5人以上、农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的要求,个别申请人强拉亲戚、朋友“入社”,对方碍于情面只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并履行了签名盖章程序。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将所有成员联系到场,等工商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之后,这些成员继续回家种田、养猪、打鱼,完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生产经营关系。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为每个成员设立专门账户,按章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与成员的交易和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进行分别核算,并由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但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就是由一个独立家庭虚假申请设立的,既没有设立每个成员的专门账户,也不按章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更不分别核算与成员的交易和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内部管理很不规范。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应以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以行政指导为主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工商机关不但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审慎审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地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将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企图骗取登记的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堵截于市场之外。

  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及时发现因成员变更而使农民成员人数达不到法定比例并且满6个月的行为,及时发现从事核定业务范围之外经营活动的行为,及时发现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行为,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 白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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