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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金章玉句 2013-01-30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今天,君合信财税视点就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誉为我国社会的“第三部门”,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改造及其在21世纪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民非组织的发展也走在了全国前列,截至20126月底已经登记各类社会组织4676家;社会组织构成门类齐全,其中社会团体184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807家,基金会28家。未履行登记义务各种协会、组织数量更可观。

 由于经费等原因,许多民非组织未能按照要求设置财务岗位或会计力量比较薄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往往能按要求准确申报,所得税的优惠也未能享受。下面我们通过分析有关政策,为民非争取税收优惠,降低税负,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重要的的作用。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概述: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君合信财税视点:

    1、并非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免税。每年各省市民政、财政、税务部分均会联合对民非组织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年审,按照《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以及其补充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每年一次的认定,认定时间为每年的121日到1231日。民非组织应当认真做好免税认定工作。

    2、并非所有的业务收入都是免税收入。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免税收入有如下项目:

        2.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2.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2.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以上的5个项目外的其他收入,利用组织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比如某翻译协会为深圳市政府提供的深圳市路牌做翻译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就是典型的应税收入。有部分财会人员认为,只要是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在符合条件下,只有无偿从政府取得的经费、补助等收入才属于免税收入,给政府部门提供提供服务、商品等行为属于行政合同,无论是民非组织还是企业,均应按税法规定纳税。

 二、民非免税收入的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

    深圳市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应当于汇算清缴前应按照以上法规以及《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程序进行备案。备案提供资料如下: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调整注意事项: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如办公室租金等属于共同费用,怎么分摊到免税和应税的成本费用中去?分摊的比例怎么确定为好?

    君合信财税视点: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分摊。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税法上有严格的定义和会计核算管理,能达到不征税收入规定的,其支出应该独立核算,因此不须分摊,如果其支出不能独立核算,那么该收入就达不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也能税前扣除,不必分摊。

本文来源:http://www./shuiwu/348.htm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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