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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四十四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

 松涛楼 2018-05-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四十四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解析

谢德明

一、A107010表概述

(一)A107010表的格式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4

其中:内陆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5

内陆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

(十三)其他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四)其他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0

(五)其他


31

合计(1+17+25)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二)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6+7…+16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其中:内陆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陆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5、第5行“内陆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陆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的合计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20+21+22行的合计金额。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2、第22行“3.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的合计金额。

二、案例及具体填报

案例1、甲公司购买2017年7月1日购入了2017年1月1日发行的国债,支付价款2100万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10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0万元,7月8日收到价款中所含利息,债券账面价值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10%(与实际利率相同),利息支付期为半年,甲公司管理层根据持有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会计处理

  购入国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0

应收利息100

投资收益 50

贷:银行存款2150

收到价款中所含利息: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 100

2017年年末确认利息:

借:应收利息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2、税务处理

税务上支付的交易费用50万元作为国债的计税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税务上按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并予以免征所得税。

3、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50

*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0

案例2、甲公司2017年2月1日以1000万元的面值购入当日发行的2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12%,一次还本付息,甲公司持有至到期,2019年2月1日公司收到到期兑付的国债本金1000万元,利息240万元。

1、会计处理

购买国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01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10

贷:投资收益 110

201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20

贷:投资收益 120

2019年2月1日,收到本金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124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

             —应计利息230

    投资收益 10

    2、税务处理

税务上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本案例国债到期一次支付本息,所以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为2019年2月1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利息收入,税会存在差异。

3、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3

(二)利息

240

110

110

0

0

-11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年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110

0


110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8年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3

(二)利息

240

120

230

0

0

-12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8年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120

0


120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年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3

(二)利息

240

10

240

240

240

23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8年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10

240

23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9年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40

案例3、承接案例2,假设2018年2月1日甲公司出售国债,取得价款1150万元。

1、会计处理

购买国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01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10

贷:投资收益 110

2018年2月1日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 11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

—应计利息 110

投资收益  40

2、税务处理

2017年税务处理同案例2的2017年税务处理相同。

2018年,税务上应在国债出售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应确认利息120(1000×12%)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国债转让所得为30(1150-120-1000)万元,需缴纳所得税。

3、2017年、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3

(二)利息

240

110

110

0

0

-11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年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110

0


110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8年

行次

项        目

持有收益

处置收益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

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2-1)

4

5

6

7

8(4-6)

9(5-7)

10(9-8)

11(3+10)

3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1150

1150

1110

1000

40

150

110

110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8年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8年)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4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40

150

110


案例4、甲公司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1000万元;按税法规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100万元。

按税务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10%;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6)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00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00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00

31

合计(1+17+25)

800

(欢迎继续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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