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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二二)

 黄建新图书馆 2017-04-06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相关政策:

三、填报口径:


“金额”列填报口径

“金额”列填报免税、减计收入“额”及加计扣除“额”,非税额,不需要乘以税率。


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与“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的逻辑关系

持有期间会计处理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属于“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在年度申报时,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法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即以前按照“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进行过纳税调减,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第24行“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口径

本行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需强调的是填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因正常发放的工资已计入当期损益,本例填报的是“100%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含正常发放的工资。


如:2014年度企业总共发给残疾职工50万元,实际申报时可以100%加计扣除100万元,上述2014年度发放的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此处只填写“100%加计扣除的金额”的50万元。


来源: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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