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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智慧与修养 2013-01-31

   概念: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1、 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各省、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表

各省、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表
(序号--标准--依据--制定时间)
1、宁夏 60个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 
2、天津 60个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 年 
3、广州 60个月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8 年  
4、苏州 60个月 苏州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05 年 
5、厦门 60个月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04年  
6、湖南 54个月 (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年  
7、河南 54个月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  
8、上海 50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 年 
9、西藏 50个月 (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中死亡的60个月)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 年
10、北京48个月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3 年 
11、唐山 56个月 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 2005年
12、黑龙江 48个月(30周岁以下每年轻1岁增加l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2003年
13、大连 60个月 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
14、浙江 60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
15、湖南 54个月(视同工亡48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60个月) 2004年
16、广西 54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7年
17、青海 54个月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7年
18、海南 48-60个月(无供养为48个月、1人供养为52个月、2人供养为56个月、3人以上为60个月)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5年
19、新疆 48-60(分情况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3年
20、云南 48个月 云南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
21、河南 54个月(抢先救灾、见义勇为的60个月)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
22、汕头 60个月 汕头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
22、贵州 吉林 福建 河北 江西 江苏 湖北 安徽 四川 陕西 甘肃 内蒙古 山东、广东等省没有做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各统筹地区做出规定,然后报省政府备案。

3、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即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但现今只有山东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等安全生产条例中列明了此赔偿项目。
索赔途径
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出台后,一旦无法协商解决,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还是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尚无定论。因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主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从各省执行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来看,多数还是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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