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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gz3y 2011-12-22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法律依据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费用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30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2条

按当地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住院期间伙食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按当地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按因公出差标准

按当地标准报销

器具

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32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

按国家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留薪期间

护理费

 按实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3条

按实际需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工资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工资待遇

原工资福利

(按医疗期规定执行,经鉴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3条

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

一级

2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5、36、37条,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工伤保险条例》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工伤保险条例》36条

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一级

6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4条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护理费可一次性计发10年)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50%

三级

40%

四级

30%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9条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其他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加10%

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50个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1、五、六级的必须是职工本人提出或单位破产关闭。2、七至十级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或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用人单位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1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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