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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登记情形分类与所对应提交材料规范研究

 初心阅读室 2013-01-31

近年来,由于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之行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诉讼越来越多,因此,研究股东变更登记情形分类与所对应提交材料规范十分必要和迫切,而要研究股东变更登记,首先有必要弄清楚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股东变更登记与《行政许可法》关系等,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登记机关正确地履行职责。有利于正确地制定股东变更登记情形分类与所对应提交材料规范。

一、股东变更登记的性质

股东变更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应遵循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发生变化、产生变更后,未经登记机关登记不会导致公司变更股东这一商事行为的无效,不能否定未列入登记机关股东名单的人的股东资格,只是该变更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登记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即使被登记机关登记了的股东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和权利,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的证据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推翻,属于证权性登记;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实际合法股东已产生后,公司和原股东对新股东应尽的完善手续之附随义务。

 二、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方式

 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对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对公司登记机关应采取何种方式对股东变更登记进行审查争议较大。现目前看来,有形式审查说,实质审查说、审慎审查说。形式审查说认为,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不作审查。实质审查说认为,登记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慎审查说认为,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尽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核对笔迹、印章、就疑点询问申请人等)而非特别方法和手段(调查、鉴定、勘验等)来发现申请材料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司登记机关根本没有能力对众多公司发生的股东变更申请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实质审查的观念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再者股东变更登记属于商事登记,是证权性的,其本身强调和彰显的是其公示性。因此笔者不赞成对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方式。形式审查方式可以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但在不同的审查方式下,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

 笔者主张在对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审查时采取审慎审查的方式,同时建议在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对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应审查的内容等方面做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尽可能摒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的立法体例;如条例不宜做细化规定,可采取“实施细则”的方式解决登记实际工作中所遇难题。

 三、股东变更登记与《行政许可法》

 公司变更股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公司行为自治的范畴。公司的股东由谁组成,无须经由登记机关许可,登记机关不应当也无法控制公司自治行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后,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行为笔者在前文已述属于商事登记行为,按照行政法学理论来讲则接近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对某项事实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因此,笔者不赞成将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纳入行为许可行为的范围。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只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是合法的,而无须受《行政许可法》条文的约束。

四、股东变更登记情形分类与所对应提交材料规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提交材料一般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视章程规定提交材料。

5.股权转让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对逾期申请登记的,股权转让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法人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当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所持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由清算组织或债权债务责任人代表原法人股东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后,其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上述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时,除需提交变更的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法人股东的清算决定或有权机关的财产处置决定。

(三)自然人股东死亡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取得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股东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书。

(四)股权赠与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中包含了赠与,不过赠与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但是该股权赠与行为应当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款约束。因此,因股权赠与发生股东变更提交材料所对应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应该经股东会同意,并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款约束方才有效,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应该有明确的表述。

(五)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变更,需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出资的文件(加盖公章)。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六)人民法院裁定划转股权的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当凭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公司不配合办理的,应当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新股东的资格证明直接办理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

2.法院裁定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归属的,如裁定股东的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的,应当凭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公司不配合办理的,应当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新股东的资格证明直接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南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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