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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企业登记实务问题的解答

 调味盐 2011-07-26

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涉及设立非前置审批的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资本三万元以上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是应当满足以下最低条件:股东的首期出资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在设立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三万元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分期出资的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能分期到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存在分期到位的问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证券法》的特别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关于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首期是否全体股东都应当出资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首期可以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也可以由部分股东出资,但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关于首期以机器设备出资的,是否需要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证明的问题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的规定,股东首期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如股东首期以机器设备出资的,应当在验资报告上披露该股东以某机器设备出资入股,并已转移至拟设立的公司。

  四、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如何把握的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可以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股东可以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但知识产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五、关于改制企业如何把握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70%的问题

  企业改制的,股东不是以净资产重新出资,而是以净资产折合成新公司的股份,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已经包含了股东的出资。股东补足原核定的注册资金数额或增资,应当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六、关于公司取冠省名是否允许分期到位的问题

  公司取冠省名的,按照《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执行。新设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额应当达到《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名称变更取冠省名的,原实收资本未符合规定条件的,须增资达到《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七、关于股东出资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验资报告是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股东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和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法定材料。股东出资时间应当以验资报告上披露的时间为准。

  八、关于未全额缴付注册资本前是否允许减资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出资的公司,在注册资本未全额缴付之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资手续;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应当先接受企业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

  九、关于公司减资时,如减少的是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是否应提交验资报告的问题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如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减少的是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仍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适用《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问题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公司改制有其特定含义,应在独立法人的框架内,以企业资产为纽带进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能通过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该规定第十七条所指的非公司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十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注册资本不变的是否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众性的资合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为降低社会风险,保障交易和经济安全,应当重新核实资产。验资报告是中介机构出具的反映公司股权状况的法定材料,是判断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人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法定依据。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执行,无论注册资本是否变化都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股权方面的问题:

  十二、关于有限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三种法定情形。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股东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涉及法定事项的股东会决议、股权回购协议以及公司减资和股权变更登记的其他材料;股东未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涉及法定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公司减资和股权变更登记的其他材料。

  十三、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章程约定按期到位的,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受让方应当承担按期出资的义务。公司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股东应当接受企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关于对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文件中股权变更登记材料“其他股东未作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理解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般应召开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署;未就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作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该说明由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作出,主要应包括拟转让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已书面形式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未作答复的情况、其他股东答复同意转让的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内容。

  十五、关于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股东地位如何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应当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办理变更登记。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根据章程约定执行;如公司章程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除提交股东变更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交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书。

  十六、关于股权被法院冻结的公司是否可以办理迁移登记手续的问题

  股权被法院冻结的公司,因住所变更或登记管辖调整可以办理迁移登记手续,迁出地登记机关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做好衔接工作。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及时告知迁入地登记机关该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并将法院有关司法文书随档迁移;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档案后,应及时将股权冻结情况在准入软件中设置警示信息。

  材料审查方面的问题:

  十七、关于公司设立登记时如何确认复印件的问题

  根据《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199号)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从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工作中可区分具体操作:一是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可以由相应的股东签字或盖章;二是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三是产权证和租赁协议的复印件可以由产权方签字或盖章。

  十八、关于娱乐场所前置审批的问题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投资设立新的娱乐服务企业或增加娱乐服务经营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该条例执行,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

  公司清算方面的问题:

  十九、关于全部由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自然人股东由其本人参加,法人股东可由其指定的代表参加。

  二十、关于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已通知全部债权人并公告的,是否可以提前制定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公司法》对公司注销的程序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清算程序属于法定程序,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提前制定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

  公司章程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问题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其中并未列明应当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199号)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变更登记时直接按照该文件操作。除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外,不需要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十二、关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现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时是否应当提交按照新法制定的章程的问题

  根据《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如公司提交章程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修改,并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如公司提交章程修正案的,应当具体记载有关变更事项,并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类型方面的问题:

  二十三、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双向变更是否属于公司类型变更的问题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双向变更,虽然不是公司类型变更,但属于特殊情形的变更,有别于单纯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要件,按照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提交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要件,按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提交材料。

  二十四、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全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类型应如何表述的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范畴,其公司类型应表述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其他方面问题:

  二十五、关于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同一企业法人是否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款对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以及同一企业法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一企业法人也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六、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核转函的问题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或注销登记。

  二十七、关于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同一行政区划内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问题

  公司与其分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公司与其分公司虽然在同一行政区划内,但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仍然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八、关于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问题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监事会应当包含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对公司监事会的规定必须执行。公司设立时,职工代表的产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登记实务中,应当在章程上对公司是否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职工代表的比例和人数予以明确。公司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半年内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九、关于注册资本3万元的公司登记收费的问题

  根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公司,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公司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注册资本3万元的公司开业登记费应当按照最低款额50元收取。

  三十、关于公司、分公司注销时是否需要收缴公章的问题

  根据《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的规定,公司、分公司注销时不需要收缴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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