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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须消费抽大奖”属不正当竞争吗

 初心阅读室 2013-01-31

来源: 2010年6月22日中国工商报 


 
   案情:

  今年“五一”期间,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大型建材家具商场开展了以“五一豪礼疯狂送,汽车大奖天天有”为内容的促销活动。根据该商场的促销活动规则,5月1日至5月3日光临该商场的顾客,无须消费即可到该商场服务台领取1张抽奖券,商场于每日18时公开抽奖,最高奖项的奖品为1辆比亚迪汽车(价值3万余元)。促销活动期间,该商场共送出3辆比亚迪汽车。

  分析:

  本案中某商场的无须消费抽大奖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禁止的不正当行为,执法人员对此存在3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某商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而是该商场为吸引消费者采取的一种新型营销手段。

  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由此可见,在有奖销售活动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参加抽奖活动的前提条件,即只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才有资格参加抽奖活动。在本案中,根据某商场的促销活动规则,顾客无须消费即可参加抽奖活动,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禁止的违法有奖销售活动。因此,办案机构不应认定某商场的行为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某商场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明确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是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提供奖品,就属于有奖销售。

  在本案中,某商场规定顾客无须消费即可参加抽奖活动,是为了吸引顾客到该商场购买商品,实现促销商品的真正目的,其行为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某商场设置的最高奖项的奖品是1辆价值3万余元的小汽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因此,办案机构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某商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该商场的促销活动规则判断。

  具体而言,到某商场参加抽奖活动的顾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在该商场购买任何商品,单纯参加抽奖活动;另一类是在该商场购买了商品,同时参加抽奖活动。只有某商场对第二类顾客开展的促销活动,才属于法律规定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对某商场的促销活动作进一步调查,查明参加抽奖活动的顾客当天是否在该商场购买了商品。只有在查明参加抽奖活动的所有顾客都没有在该商场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某商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某商场开展的促销活动以吸引顾客、销售商品为目的,实际上也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办案机构应认定某商场的行为属于违法抽奖式有奖销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 郑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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