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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当事人:被遗忘 确权书:被撤销

 神州国土 2013-02-02
案例分析
当事人:被遗忘     确权书:被撤销
  □覃硕红

  案情

  A村村民甘某与陈某因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2011年1月,甘某和妻子吴某向镇政府申请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并提交了一份上世纪80年代的明细账作为证据,账中记录甘某的父亲购平地及仓库一所。镇政府调查调解后,综合其他证据,采信了甘某提供的明细账,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甘某、吴某使用。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镇政府的处理决定。2012年10月,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镇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甘某的父亲于2004年病故,其妻赵某,即甘某的母亲尚在,其只有甘某一个儿子。法院认为,甘某、吴某主张争议地使用权所依据的是甘父上世纪80年代的明细账记录。现甘父已去世,其妻赵某还健在,赵某亦是争议土地的利害关系人。镇政府在只有甘某和吴某二人作为申请人的情况下,没有追加赵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调处,处理结果也没有确认其对争议地的使用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镇政府的处理决定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评析

  本案中,镇政府将争议地确认给甘吴二人使用的依据是记载甘父购买土地的账簿。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应该查清楚争议土地的利害关系人,并通知其参加调处,如果当事人放弃参加调处的亦应记录在案。镇政府在赵某健在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参加调处,也没有询问其是否放弃主张争议地使用权或将其权利由儿子继承,属于程序错误。从法律的角度讲,儿子儿媳取得争议地使用权,并不代表着母亲也共同取得。另外,如果甘父有其他子女的话,也应该通知其参加调处,否则其他子女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争议土地如果是继承取得的话,还应该通知所有享有争议土地继承权的成员参加调处,放弃继承或者放弃主张争议土地权属的除外。

  提醒: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有几点注意事项:首先应该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如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权属纠纷,乡镇一级政府就无权处理。其次要审查是否属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如对于土地侵权案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最后,要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看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申请人,不予受理。有多个申请人的,要查清楚各申请人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查清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放弃主张争议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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