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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看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初心阅读室 2013-02-03

案情:

某集装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已经A市工商局B分局核准登记。甲公司主管部门有两家,一家是某物流有限公司,另一家是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2007年7月24日,甲公司向B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载明某物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关于债务清理的情况说明以及同意注销意见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文件、证件。同日,B分局对甲公司作出注销登记决定。

甲公司员工付某不服B分局作出的该注销登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付某认为,被申请人B分局在甲公司拖欠其工资、保险费并与部分职工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法,应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登记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以付某与B分局该注销登记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付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付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受理。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甲公司作出的注销登记决定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作为判断标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根据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于债权债务,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只要证明负责清理或者债务清理完结即可,而不将债务清理完结作为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唯一要件。由此可以看出,债务是否清理完结并不影响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未清理完结的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因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行为丧失了主体资格,其未清理完结的企业债务依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承担并清理。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对于权利义务的承受并不因提交材料的承诺而改变。所以,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行为对企业债权人行使债权并无实际影响。

甲公司系国有企业,其主管部门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被申请人依甲公司申请,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如甲公司有未清理完结的债务,应由甲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登记决定对申请人行使债权并无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机关的驳回申请决定。□夏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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