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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应注意五个禁忌

 初心阅读室 2013-02-03

案件调查是为了查清涉嫌违法事实的真相,为依法办案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案件调查工作,不仅要态度端正,更要方法得当。在调查案件时,尤其在对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抽逃注册资本、合同欺诈等类案件进行调查时,有些执法人员往往付出了大量心血,但调查出来的结果要么材料残缺不全、要么案件事实不清,给案件的定性处罚增加了难度。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禁忌。

禁忌早定框子。有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之前就给自己设计好了案件调查的提纲,一味据此寻找证据,对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证据视若无睹。现实中,涉案当事人不一定会对案件事实如实陈述,案件细节也不会一目了然。曲折、隐蔽、手段多样是违法行为的共性。如果忽视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证据,就很难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所以,在案件调查中,切忌用预设的框子把自己套牢。在开展案件调查之前可以有个设想或安排,但这个设想或安排只能是大概的,案件调查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禁忌先入为主。实践中,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案件虽然违法情节听起来大致相似,但违法手段及危害程度却各有不同。如果执法人员以自己对案件的第一印象为据先入为主,进而对其后出现的证据较少采纳,整个调查就容易形成主观定论,势必会给依法办案带来困难。

禁忌偏听偏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案件涉及人员多,被调查者或对违法事实真相添枝加叶,或受当事人指使将违法事实叙述得虚实相间。如忽视这些现象,不仅会使调查结果与事实真相相去甚远,还会导致案件调查走进死胡同。因此,执法人员在调查时绝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坚持全面、不放过任何线索的调查原则,尽最大努力寻找更多的证人,多方听取他们对整个案件的陈述。

禁忌蜻蜓点水。经济违法案件往往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要想通过繁杂的线索抓住案件的本质,就必须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具体而言,应当对案件发生的背景、涉案当事人采取的手段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分析、比较、综合。如果仅对案件的某个环节、某个方面做蜻蜓点水般的简单查证就轻易作出处罚结论,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使处罚带来负面影响。

禁忌感情用事。案件调查是为了查清违法事实,制止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不管是什么人违法都应该依法调查、依法定性处罚,切忌感情用事办人情案。(庄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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