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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借贷资金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初心阅读室 2013-02-08

虚假出资案例:

以借贷资金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案例:沈阳XX电器有限公司股东陶XX抽逃出资案

1.案件来源:2002年4月19日,在审查该公司年检时提供的材料时,发现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局长批准,于同日立案调查。

2.当事人自然情况:沈阳XX电器有限公司股东陶XX,性别:男,年龄:39,职业:公司监事。

3.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然人股东赵X出资10万元货币资金、赵X出资10万元货币资金、陶XX出资15万元货币资金、谢XX出资15万元货币资金。2001年9月11日经沈阳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并出具了核验注册资本证明书,确认货币资金出资50万元。2001年9月21日陶XX、谢XX二位股东出资的30万元货币资金,以还借款为名,将出资通过转帐方式转到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东北公司。2001年12月5日至2002年4月4日谢XX通过存款方式(计8笔),陆续向公司注入资金15万元。2002年1月15日至2002年4月8日陶XX通过存款方式(计4笔),陆续向公司注入资金3.135万元,至我们发现立案调查之时实收资本还有11.865万元没有补齐,至此确认陶XX抽逃出资额为11.865万元。

处罚结果:责令在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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