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79):业务招待费扣除实务答疑

 刘刘4615 2013-02-12

业务招待费“双标准”怎么操作?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双标准(发生额的60%扣除,和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怎么处理?。

答:先算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进行比较,如果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为可税前扣除额,实际发生额与可税前扣除额差为调整额。

假设有一企业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单位是不是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调增?

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先60%的折扣,至少要调增40%发生额。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核定征收企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处理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因此,如果您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按照“双标准”调整业务招待费。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八条中所称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过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

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利息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针对这部分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的基数?

答:可以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的基数。

会议期间的烟酒及餐饮招待费用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召开各种名义的会议,在会议期间的烟酒及餐饮招待费用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还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其他企业受让的高尔夫会员会费应作何种费用处理?

企业从其他企业受让的高尔夫会员会费应作何种费用处理?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扣除?需要哪些合法凭证?

答:对企业取得高尔夫会员资格而实际支出的高尔夫会员费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进行分摊,并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企业需提供转(受)让协议、收款收据等相关支出凭证及高尔夫俱乐部确认变更的相关资料。

买礼品送给客户,能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一般应该满足: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2、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时间地点、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因此,如果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并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列支。

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管理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

问:部分集团管理机构没有经营收入来源,其管理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性收益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如果该集团管理机构属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作为主营业收入处理。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货运货代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货运货代联运、建筑安装转包等业务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收入基数,按该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规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的营业收入。

房开公司购买用于客户来公司看房时的休闲食品,是否纳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房开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购买的食品以及饮料,用于客户来公司看房时作为休闲食品。以及公司在召开会议时购买的水果,在财务处理时作为“管理费用-办公费”是否妥当?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纳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急盼回复!

房开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购买的食品以及饮料,用于客户来公司看房时作为休闲食品的支出应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公司在召开会议时购买水果的支出应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无销售,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递延次年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收入年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转三年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对于业务招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否认为,如果纳税年度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就不用按60%5‰的限制做纳税调增?

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已经作废,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也已作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没有业务收入的年度,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对于房地产行业,房产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年度,计算基数需要将该部分预售收入扣除。至于与旧31号文衔接问题,可以按原规定,继续将符合规定的待结转的业务招待费结转,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再向以后年度结转。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