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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诈骗罪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适用规则错误

 孙新琦律师 2013-02-17

  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1-12日受害人杨某被诈骗22万元, 2011年4月,通过侦查发现受害人的22万元是被六被告人诈骗。2011年6月3日,受害人向该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9月1日,该法院口头通知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要么撤诉,要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受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①],因为受害人被诈骗是货币,不是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是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同时,按照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也会将依法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受害人的损失。所以,不能受理本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此,结合本案实际和相关规则分析,我们认为,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属于适用规则错误。
二、相关规则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 [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不予受理诈骗罪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违反法律位阶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位阶低于法律,应该优先适用法律。本案中,受害人杨某因为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现金损失22万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的确因为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杨某依法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法院就应当受理。
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乎受害人直接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现金损失的情形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受害人的确不是因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但是,受害人的确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现金损失22万元,法院以受害人不是财物受犯罪分子毁坏不予以受理,是乎很有道理。但是,违反适用规则位阶原则。
四、不予受理诈骗罪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规则认识错误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条未对直接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现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进行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规则也未对直接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现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进行限制。相反,从规则制定的目的看,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金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应该属于物质毁灭,这属于举轻以明重的情形,也应当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也有人认为,现金不是物质,我们认为如果非要将两者分开,我们就会发现,诈骗现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③]的规定就不是犯罪,因为现金不是财物,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却又将财物货币化,因此,我们认为,现金也属于财物,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法院也应该受理诈骗罪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结  语
我们认为,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凡是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都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提高办案效率,前者是第一位的,处于主导的地位;当前者与后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以后者服从前者。当然,被害人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将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款物发还给被害人。如果发还的款物已全部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就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但是,如果未弥补受害人实际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机械的将财物和现金做形式上的分离,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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