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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陪睡“临时女友”过年违法乎?

 蟠龙图书馆 2013-02-24

租陪睡“临时女友”过年违法乎?

提要:在法律层面分析这个问题,如果不发生性关系的租用临时女友、男友,恐怕就仅仅是一个劳务合同而已,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如果租用临时女友、临时男友,又发生性关系,还有金钱交易,那就游离于违法的边缘了。

  今年38岁的徐州人高某在家里算是剩男,一直在浙江打工。去年春节前,高某发了份“高价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帖子。在徐州上学的“90后”大学生谢某,为了赚钱,便应聘了。在高某家过年期间,两人同居一室,彼此无法控制对方的吸引,很快便越过了“雷池”。几天后,谢某拿到了酬金,两人各奔东西。几个月后,谢某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无奈之下,只好做了人流手术。但是多次电话联系,高某却表示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大众网2月18日)

  虽然在徐州鼓楼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帮助下,谢某成功地让高某承担了一半以上即3000元的赔偿金,但这事对于谢某来说,肯定算不上是件划算的“买卖”。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事到此结束,但旁观者则必须打上个疑问号:此事合乎道德乎?合法乎?因为,众所周知,每到年关,都有众多的剩男、剩女招聘临时女友、临时男友回家过年,安慰父母,不搞清相关的问题,一不小心成为千夫所指的“不道德人士”,甚至是触犯法律的底线而受到制裁,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仅仅是租个临时女友、临时男友回家过年,那怕有金钱交易,只要双方不同居一室、不发生性关系,在我看来,这无所谓违反道德,不过是对父母和家人一个善意的谎言而已。但是,如果不但租个临时女友、临时男友回家过年,而且这租期还包括双方发生性关系,过后一方拿钱,双方拍屁股走人,我想这种行为还是不为我们主流社会所认可,如此不负责任地发生性关系,还有金钱交易,这不是善意的谎言所能解释,大抵属于不道德的范畴了。

  当然,有些人或许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不怎么在乎道德的束缚了。但是,你最好还是关心一下是否触犯法律,因为法律可是有国家力量作为制裁的后盾。在法律层面分析这个问题,同样,如果不发生性关系的租用临时女友、临时男友,恐怕就仅仅是一个劳务合同而已,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如果租用临时女友、临时男友,又发生性关系,还有金钱交易,那就游离于违法的边缘了。关于卖淫嫖娼,2001年公安部一个批复是这样解释的“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照这个解释,你租个不认识的临时女友,属于“不特定的异性”,你还付费了,又发生性关系,那就属于“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恐怕难逃“卖淫嫖娼”之嫌。虽然你可以辩解说,我付费是让她陪我回家过年,而发生性关系是情不自禁之事,问题在于,陪中有性,性中有陪,还付费了,这怎么能解释清楚呢?

  不过,照此说,某些官员和富人“包二奶”也算“卖淫嫖娼”,他们不过是时间更久一些,关系更稳定一些,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极少将“包二奶”当作“卖淫嫖娼”处理。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个人倒是赞同不能将租个临时女友回家发生了性关系,当作“卖淫嫖娼”来处理,因为,我认为,公权应当尽量给私权一些自由的空间,这种情形下,毕竟与纯粹的一手交钱、一手交性的性交易有区别,公权少做一些“道德警察”为好。但是,剩男、剩女还是要当心,因为保不准你遇到一个像查“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的患有“道德洁癖”的警察,硬是将这种行为当“卖淫嫖娼”了。

  最后一点不得不提醒的是,租临时女友、临时男友,还发生性关系,即使警察不管你,不触犯法律,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这种伴有性关系的租约,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到时闹起纠纷来,可能陪了一趟却一个子儿也得不到,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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