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 鄂财社发〔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低保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资金是困难群众的“养命钱”、“保命钱”。加快城乡低保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支出均衡性,既是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创新机制,完善措施,把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在内的各项民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规范资金管理和分配。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的要求,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划拨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对于省里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自收到省里下达的指标文件之日起,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和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厅、民政厅在测算分配中央和省级低保补助资金时,将按照因素测算法,参考各地非农业人口数(乡村人口数)、财政转移支付系数、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对预算执行好、管理规范、发放及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文件和信息的地方予以奖励;对考核情况不好的地区减少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规模。 三、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 四、全面推行城乡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城乡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各地要从2011年7月起,在每月10日前,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城乡低保对象在银行(或邮局)设立的一折(卡)账户,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及时足额领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个别边远的偏远山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但要确保低保个人(家庭)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领到当季的农村低保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组织专班,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五、加大审核力度,规范资金的审核审批和使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加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向低保对象“突击”发放补助金、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低保范围,以及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低保对象的审核力度,严格杜绝人情保、关系保。要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公示制度。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每一笔城乡低保资金的支出合规、真实、准确。 六、建立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从2011年6月起,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省(市)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月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累计数与上年同期的增长水平、当期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等。从6月份开始,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也将按财政部、民政部的要求,建立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及时向各地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各市(州)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上报至省财政厅社保处和省民政厅低保办。 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是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共同的责任。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方案,并积极做好迎接财政部、民政部对各地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特别是加快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的准备工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11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到位,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