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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文野 2014-10-23

(一)关于专户管理

    一、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县市区设立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分别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

    二、城乡低保资金,民政部门不得设立帐户。

    三、各县市区民政局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和发放。

 

    (二)关于发放工作

    四、低保对象凭证领取保障金,享受救助和优惠政策。要及时向低保对象发放《长治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发放登记表要逐级存档备案。保障证实行全市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每次复核或审批低保对象后,县市区民政局将《城市(农村)低保对象花名表》(附件2)报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保障证。

    五、城乡低保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表样附后,附件3)和《城市(农村)低保对象花名表》将低保金直接拨付到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以下简称代发机构)。其中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发放。

    1、低保对象领取保障金,凭银行领取折、保障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代发机构前台领取,不能用银行卡刷卡领取。

    2、保障对象领取或换发银行领取折,应由本人直接到代发机构办理,个人账号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定期将其报财政。终止对象的银行领取折不收回。

    3、负责审批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和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不得代发、代办、代收银行领取折。对确实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应由指定代理人代理,并办理代理手续存档备案。

    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支出和用款计划,由专户预拨到民政部门支出专户,民政部门支出专户用于日常周转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万元。审批救助对象,及时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每月至少要审批和发放一次,不同救助对象的支付方式分别如下:

    1、“一站式”结算。对于参保、参合的低保对象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困难对象,积极推行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一站式”结算方式。救助对象出院时凭保障证或民政部门认定的经济困难证明,直接按比例减免医药费。减免部分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

    2、县市区民政局发放救助金。审批救助对象和发放救助金的要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负责,救助金要由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花名表》(表样附后,附件4)发放。汇总救助对象花名表要有两人以上承办,局长签批。救助对象本人领取救助金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他人代领救助金需同时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领取人要在领取表上签字确认。

    3、支付低保、五保对象门诊定额救助。要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民政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定期结算,不能以现金或补助的形式向个人发放。

    4、资助“参保”、“参合”救助。要根据实际“参保”、“参合”人数支付救助金,救助金一般应直接支付到医保中心或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城乡医疗救助金每次发放或转帐支付后,《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花名表》、支付凭证原件要作为财务记帐凭证,审批工作人员要将其复印件同相应的审批材料、门诊定额救助和资助“参保”、“参合”对象花名表等材料一并存档。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发放档案,记录每个对象历次的救助方式、救助金额,为实施多次救助提供依据。

    七、低保金、医疗救助金和保障证每次发放结束后,县市区民政局要通过入户抽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对新审批对象或终止对象要逐户核实。核查记录要归入发放档案。

 

    (三)关于专款专用

    八、对上级下达和地方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以及低保对象的临时补助、一次性补助等专项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低保资金用于其它对象的临时救助、不得挪作它用。

    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城乡困难群众患大重病和慢性病对象的救助。救助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方式执行。用于低保、五保对象的门诊定额救助或“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各县市区要根

    据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在保证住院救助,慢性病日常

    救助等救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原则上每项救助均不得超出当年市级以上财政总投入的10%。县市区财政要增加投入资助困难对象“参保”、“参合”。医疗救助金不能向除定点医院、医药机构,医保、新农合机构以外的其它机构划拨。

 

    (四)管理与监督

    十、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初审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制度,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执行“集体审批”制度,审批材料中要备案有关评议、审批的会议记录。审批救助对象时,在受理申请、入户调查、审批等各个环节都要明确承办人和责任人,有关人员要在审批材料上签字。

    十一、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台帐,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账目,掌握每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为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依据。(台帐格式附后,附件5-7)。

    十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每次拨付资金时,要认真审核《城市(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和《城市(农村)低保对象花名表》,以及医疗救助的支出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十三、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共同和代发机构签定

    协议:

    1、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代发机构发放保障资金时要核验保障对象的身份证、保障证等证件,并在每次发放后及时向民政、财政部门反馈发放情况,对因特殊情况未发放的资金要及时退回专户。

    2、定期核对帐目,对资金产生的利息要及时记账。对保障对象帐户中有大额资金流动或逾期半年以上未领取保障金的,代发机构要及时向民政和财政部门反馈。

    3、根据民政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民发[2007]8号),代发机构要免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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