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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困难群众医疗压力!

 农业工作者 2016-08-01



为认真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压力,无为县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落实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为增强医疗救助的及时性,进一步完善梯度救助办法,提高对重点人群的救助水平。2016年直接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看病的医疗救助金不低于医疗救助金总支出的70%,同时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


二是落实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全县扶贫对象;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是落实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和住院治疗的病种,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封顶线。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7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万元。2、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经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10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万元。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农村五保人员治疗大重疾病,产生的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次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按10%救助;单次达到或超过2000元的,按20%救助。年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3、全县贫困对象、其他困难群众治疗大重疾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达2万元以上,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1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6000元。4、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病住院享受参保参合医疗报销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患重大病住院享受参保参合医疗报销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8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享受参保参合医疗报销后,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90%给予补助,医疗救助不设封顶线。5、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对14周岁以下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救助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5万元。6、对因患大重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当年享受医疗救助已满最高限额,但所剩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酌情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是落实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1、资助参合参保。继续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部分个人参合参保费用(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全额代缴)。2、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3、规范门诊救助。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农村五保人员治疗大重疾病,产生的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五是落实医疗救助的救助程序。1、推进“一站式”结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结算窗口,稳步推进“一站式”结算工作。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医疗救助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病的,救助金可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及时结算。2、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对非“一站式”救助的申请对象,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审核、审批。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


截止7月,一站式救助5075人,发放救助金657.89万元;非一站式救助1353人,发放救助金431.87万元;资助参合参保49663人,参保金232.544万元。



来源:无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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