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院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参照国家有关高校教师培养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对象 1.拟作为教师引进的人员。 2.本院专职教师以外的人员申请兼教者。 3.非本学院人员申请来校兼教者。 二、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 3.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系(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向所在系(院、部)提供拟上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2.申请人所在系(院、部)负责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系(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定各系(院、部)所报名单及材料,组织专家考察组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试讲,并签署考核意见; 4.教务处将专家考察组认定合格的申请任课的教师名单,报院长审批。 四、已取得任课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撤销其任课资格: 1.屡次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2.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5.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五、其他 1.各系(院、部)只能将教学任务安排给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担任。擅自安排不具备任课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学任务,其教学工作量一律不予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作出相应处理。 2.被取消教师任课资格者,必须跟随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学习,学满一学年后重新申请认定任课资格。 3.在学院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即使取得教师任课资格,也必须工作五年后方可安排上课。4.目前已在教师岗位工作多年,没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50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在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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