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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jade lily 2013-03-01
1、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决定的作出机关县规划局为被告,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当用判决,“驳回起诉”才用裁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诉讼不解决行政行为的一般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2)显示公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变更罚款数额。
5、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按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不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所以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是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而非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7、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依法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提交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后,法院才能受理。
10、银行住宅楼选址违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前行政诉讼。不是民事侵权诉讼。
11、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书面批示同意。
12、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前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13、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可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是作出生效的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
1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以下特点: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1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6、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限于政府,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17、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不可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过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8、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不得(主动)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9、对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20、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1、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22、行政诉讼被告(不是原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3、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人民法院无权根据具体情主动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24、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5、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的侵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6、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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