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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纠纷误区

 神州国土 2013-03-06
乘客跳车溺亡属于意外事件?

  杨学友

    发生交通事故后,执照无效、车未年检,属于当然过错?乘客跳车溺亡属于意外事件?路面破损致伤只能自认倒霉?诸多似是而非的误区,下面案例做出了有法律依据的解答。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生效后,就只能以认定为准?

  案例:齐先生开车在乡间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中学生陈某相遇。齐先生来不及刹车,将陈某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齐先生超速行驶是肇事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事故责任。齐先生则认为,陈某随意横过公路有一定的过错,但交警部门调解时,陈某一方又做出较大让步,遂与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事后陈某再次检查发现新的严重伤情,遂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再次要求齐先生增加赔偿额6万余元。法庭审理时,齐先生提出原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有误,该认定书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对方则认为,齐先生当初既没有申请复核,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说明齐先生是认可的。该说法对吗?

  分析: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是证据的一种,若该证据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有权提出质疑,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执照无效、车未年检,属于当然过错?

  案例:2012年12月21日晚21时许,郭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与逆向行驶的李某面包车相遇,郭某即将货车向右方车道驶去。李某发现货车后,误认为该货车出了故障,即向货车右边驶去,想绕过货车后继续行驶,当发现货车已从道路中间驶入其驾驶的面包车左边车道,李某已来不及驶回本车道,虽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不灵(单边),加之车速较快,刹车15.5米后,与货车左前部相撞,双方车辆损坏严重,2人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郭某所持执照无效,所开货车未经年检;李某判断失误,措施不得力,制动失灵,双方负同等责任。郭某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被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交警部门处理决定,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三个标准:一是看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应负事故责任;二是看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三是看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本案中,郭某在驾驶货车途中,发现前方有车驶来,即按照会车的要求,靠右行驶,直至本车道靠右的人行道,并无违章事实。其所持过期的农机执照无效和货车未经过年检,虽属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管理处罚,但与发生此起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乘客跳车溺亡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2012年8月24日下午3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内有何某等3名乘员)从市郊区一处便桥漫水路段行驶时,因雨后雨水比平时大,张某停车察明水情后,将车开过漫水路段。一个小时后返回再次行经漫水路段时,张某以为漫水路面的水位无变化,直接将车开入漫水路段,待发现水深危险停车并欲倒车时,汽车因进气管入水熄火。与他人联系救助未果后,在水流的冲击下,面包车发生移位、倾斜,三乘员先后跳入水中,其中何某跳入水后被水冲走溺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立案。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乘员跳水溺亡应属意外事件,张某不构成犯罪。该说法对吗?

  分析:该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本案中,张某驾驶面包车行经漫水路时,在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在危险路段行车是明显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乘员何某溺水身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不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事件,张某虽然去时已经安全通过漫水桥路段,但因其疏忽大意,回来时没再次下车察明不断变化的路况,主观上明显存在过失,应承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

    路面严重破损致伤只能自认倒霉?

  案例:去年12月19日夜晚,陈阿姨骑自行车途经市郊公路时,因该路段路面年久失修,严重坑洼不平,为了躲避后面同方向驶来的一辆大货车,陈阿姨在靠右侧让行时,因右侧道路路面多处断裂、坑洼不平,不慎跌倒,自行车被摔坏,陈阿姨左腿被摔成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主要是因陈阿姨未能注意路面坑洼不平所致,货车无责任。办案的警察告诉她,对方车辆无责任,是你自己不小心摔伤,只能自认倒霉啦!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陈阿姨构成十级伤残。因路面严重破损致伤,该找谁承担责任?陈阿姨只能自认倒霉?

  分析:陈阿姨可要求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不能自认倒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依法负有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路面严重破损是一个直接诱因,被告公路管理局未尽合理的监管之责,导致陈阿姨通行时摔倒受伤,应对陈阿姨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陈阿姨自身尽安全注意义务不够,对损害结果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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