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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知识

 西湖三少 2013-03-09

古代科举知识

时间:2012-01-04 17:24:33  点击数: 194 

科举之论

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创始于隋代,确立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兴盛于明、清两代,废除于清代末年,历时一千三百余年,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从官制史角度看,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和巨大进步。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为了巩固统治,曾采用过多种方式,选拔其所需要的人才。夏、商、周采用的是“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汉朝以“察举”和“征辟”制取代世袭制,由州、郡地方长官向朝廷举荐人才,经朝廷考察后授其官职,或由皇帝特诏选任官吏。这自然是一个进步,但由于掌握选官大权的官僚们注重门第,官官相护,徇私舞弊,以至出现“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等严重问题。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但中正官到后来完全被世家大族所把持,家世、门第成为评定官员的唯一标准,“九品访人,唯问中正”,必然产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世胄蹑高位,英雄沉下僚”的结果。
从隋代至明、清的科举制度,坚持“自由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公开张榜”的原则,打破了血缘世袭和世族对政治的垄断,对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是一种有力的改革,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在一千三百余年的科举史上,曾产生出七百多名状元,近十一万名进士,数百万名举人。明代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八股文为主,即“八股取士”,逐步成为一种僵化模式,特别是到晚清时已成为严重束缚知识分子的枷锁,暴露出种种弊端。1905年,清政府废除科举,从此,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度终于宣告结束。
选士:科举制度建立之前的选举取士制度。西周选士,统属于学校。“国学”、“乡学”为统治者培养人材,择优而任以官爵。自汉代至南北朝选士之法,学校与选举并行。中央的太学及“鸿都门学”和“四姓小侯学”的学生,学成后可得相应官职。但其范围狭,数量少,因此又用选举的办法调剂辅助。汉高祖和汉文帝时期有诏举,汉武帝时又规定了察举之法,其科目有: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举孝廉、秀才(茂才)等。此外还有“征辟”之制,三公九卿都可征布衣之士为幕僚。魏晋南北朝时,除沿袭察举外,还推行九品官人法。晋代则对察举的孝廉、秀才一律加以考试,“孝廉试经,秀才试策”,对隋、唐科举制度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贡举:指古代官吏向皇帝荐举人材。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下诏郡国求贤;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询问政事得失,中者即授以官职。贤良方正为科目,即从此始。隋、唐以后,科举中也常设贤良方正科。
贤良文学: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始于汉武帝,简称贤良或文学。《汉书·东方朔传》:“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西汉后期,儒生往往藉此取得出身。
察举:汉代的一种选拔官吏制度。《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武帝接受其建议,元光元年(前134年)命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为使察举制度顺利推行,武帝还规定二千石如“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举廉,不胜任也,当免。”察举制度因此正式确立。其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岁贡之士入京后还得进行一定的考试手续。西汉时,由皇帝亲自问策,即所谓“举贤良对策”;东汉时,据《东汉会要·选举》载,“诸生试家法,文吏试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得中者授以官职。尤其孝廉一科,为士大夫仕进之主要途径。
孝廉: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始于董仲舒向汉武帝的奏请。本来是两种科目,孝是孝子,廉是廉洁之士,后合称为孝廉。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岁举孝廉的制度从此确立。武帝以后,孝廉成为士夫仕进的主要途径,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由郎升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或外迁县令、丞尉、再迁刺史、太守。汉之后各代也常由地方举孝廉,隋、唐只举秀才而不举孝廉,明、清俗称举人为廉。
征辟:汉代征集贤士为官的一种方法,也称“公府辟士”。朝廷招聘为征;三公以下召布衣入仕为辟。汉代风尚,有名望的公卿,身居高位,以能罗致天下名士充当自己的幕僚为荣,而世间的英才俊士,亦以此途益自奋区勉,作为出身快捷方式。这种选举取士方法,始于西汉,盛于东汉。
举主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入仕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守称为举主;主持征辟(公府辟士)的公卿称为府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主持者的门生故吏。后来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
贡生: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礼记·射义》载:“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贡生之称始于此。《后汉书·左雄传》载:“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设置“进士科”,以试策取士,应试者先由州郡考试及格后贡之于朝,称为“乡贡”。自唐代以后,朝廷取士,由学馆出身的叫生徒,由州县报名应试的叫乡贡,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生,由州县送京城参加会试。清代,会试考中的为贡生,殿试赐出身为进士。但习惯上会试考中者即称为进士。
科举制度:从隋代开始,历代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由分科取士而得名。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正式设置“进士科”,实行以试策取士。其办法是,由州郡策试于前,朝廷策试于后,录取标准重在策试而不重德望。唐代设科取士,分常举与制举(制科)两种。常举是取得出身资格的考试,考中以后还要经过吏部考试,才能正式任官。常举每年举行考试,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又有一史、三史、开元礼、童子、道举等科。武则天亲行殿试,增设武科。应考者有国子监和州县学馆的生徒,也有不在学中而向州、县报名的“乡贡”。地方的乡贡须经州考合格,才举荐朝廷。应考者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考试着重儒家经典的记诵,先“帖经”,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进士着重诗赋和时务策。制举也称制科或特科,由皇帝临时定名目,下令考试。宋代以后科举均用经义取士。明、清时期,以《四书》、《五经》的文句为题,规定文章的格式为八股文,解释须依朱熹的《四书集法》为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推行学校教育,废除科举。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东汉末年,曹操当权,提倡“唯才是举”,凡“有治国用兵之术”及“高才异质”者予拔用。延康元年(220年),曹丕继为魏王,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建立了“九品官人法”,把唯才是举的选官原则制度化。在朝廷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与其同籍散居各地的士人,评列为从上到下九个品等,每十万人推举一人,作为吏部任官的依据。九品中正制初行时,士人品定之权基本上掌握在中正官手中,中正采择舆论,按人才优劣以定品第。曹芳为帝时,司马懿当政,于各州设大中正,由世族豪门担任,九品中正制成为为世族地主操纵政治的工具。隋文帝时,废九品中正制,改行科举制。
甲科:汉代课士,分甲、乙、丙三科。《汉书·儒林传》:“平帝时……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唐代明经有甲乙丙丁四科(等),进士有甲乙两科(等)。明、清称进士为甲科,举人为乙科。
科目:科举制度,分科拔官的名目。据清顾炎武《日知录·科目》载:“唐制取士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见于兄者凡五十余科,故谓之科目。”宋沿唐制,分科举士,但科目少于唐代,明、清只设进士一科。
制举:即制科或特科,由皇帝临时定立科目,下令考选,因皇帝的命令称“制”而得名。始于两汉,历汉、魏、六朝、唐、宋不改。制举科目很多,据宋代王应麟《玉海》载,唐代有五十九科,实则不止此数。比较重要的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等。考中者,为官的升迁,无官职的由吏部优予官职。宋代制举科目不多,废置无常。元、明专用进士一科,不行制举。清代沿设制举,科目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历代制举,实则等于荐贤,是封建王朝录用人才的一条途径。
童子科:唐、宋特设的考试科目。唐制十岁以下通一经,及《孝经》、《论语》的儿童可以加此科考试。能背通十卷的可以授官,通七者予以出身。宋制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者,应试后给予出身并授官。
礼部试:唐代进士考试本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考功员外郎李昂与进士李权言语冲突,朝廷以郎官地位较低,移于尚书省的礼部侍郎主持,通称省试。此后,历代科举遂为礼部专职,所以称在京举行的会试为礼部试,亦称“礼闱”。
贡院:科举考试贡生之所,又称贡闱。据唐代李肇《国史补》载:“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考功郎中李昂为士子所轻诋。天子以郎署权轻,移职吏部,始置贡院。”清代举行乡试、会试的场所称贡院,其大堂之东西侧为外帘,供管理人员居住,后为内帘,供考官居住。贡院两旁建号舍,供应试者居住。贡院外墙铺以荆棘,故亦称棘闱。
科甲:汉、唐举士考试都有甲乙丙等科,故后世因此而称科举为科甲,经过科目考试录取者叫做科甲出身。
进士:原指可以进授爵禄之士。《礼记·王制》:“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设置进士科,作为取士的科目。唐制进士科与明经、明法科等并列,应试者谓举时士,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试毕发榜合格的称作成进士。凡试于礼部的,都称作进士。宋代进士科试诗赋经义各一首,策五道,帖经《论语》十帖。宋以后,其科目多存虚名,进士科成为科举中唯一的科目。明、清时,举人会试中试,复行殿试,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通称为进士。凡列衔时,都先写赐进士及第或出身。
明经:唐代科举制度中的科目之一。有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史科等名目。主要试其经义的记诵,考试方法先是帖经,然后口试经典大义十条,建中二年(781年)规定所答内容,录于纸上谓之“墨义”,并答时务策三条,按成绩列为甲乙丙丁四等。宋代改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明经科废。清代用明经来别称贡士。
明法: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试应考者的法令知识。唐制,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宋代时试律令四十条,墨义兼经五十条,明、清只行进士一科,明法与别科均废。
明字:唐代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主要试小学、文学知识与能力。试《说文解字》、《字体》二十条,通十八条者为及格。
明算:唐代科举制度中的科目之一。试《九章律》、《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者为及格;试《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及格。又试《缀术》七条,《辑古》三条,十通六为及格。
帖经:也称帖括,唐代科举考试的一种主要方式。凡“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各科的经书课目多以帖经的方法来考试。《文献通考·选举二》:“凡举司课试之法,帖经者,以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惟开一行,裁纸为帖。”即主考者任择经书中一页遮盖左右两边,中间只开一行,另裁纸为帖,帖盖数字,令被试者写读出来,写读被帖盖字句正确者为合格。
秀才:别称茂才,本是才华优秀者的通称。始见于《管子·小匡》。汉代,秀才成为举士科目,武帝元封四年(前107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东汉避光武帝(刘秀)讳,改称茂才。隋、唐时,与明经、进士并立科目。秀才科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粗精分等,后渐废此科。宋代凡应举者都称秀才。明、清两代秀才成为府、州、县学的生员的专称。
举人:原意为举到之人,为应举者的通称。唐代应进士试者亦称之,又称举进士。《日知录·举人》载,“自本人言之,谓之举进士;自朝廷言,谓之举人,进士即举人”。《后汉书·章帝纪》载,汉章帝建初元年(76年)诏:“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甽亩,不系阀阅。”以举人为身份名称,始见于此。唐、宋、金、元,均为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宋代举人在解送礼部前,须经考试,略似后之乡试。举人在礼部应试落第者,仍须再应乡举,方可参加下科考试。金、元亦如此。明、清专称乡试登第者为举人,并作为一种出身资格。如果应礼部试不中,以后再考,毋须再应乡试。清末有法科举人、理科举人等。光绪三十一年(1905)起,考试回国留学生,最优者给予进士出身,优等及中等者给予举人出身,并各加某学科字样。
武科:科举制度中专为选拔武官而设的科目。唐代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置武举,为武科之始。由兵部员外郎主持,分为平射、武举二科,其中须考步射、马枪、马射、负重等,也试其语言、身材。宋代亦有武举、武选。明代以前武科不定期举行,明成化十四年(1478年)始设武科乡试、会试,六年一次,先策略,后弓马,后改为三年一试。崇祯四年(1631年)始举行武科殿试。清代,武科考以学政主持,分内外场。外场试马、步射及弓、刀、石;内场试《武经》,外场中式才能入内场。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废。
及第:指科举应试中选。宋代高承《事物纪原·学校贡举》:“汉之取士,其射策中者谓之‘高第’,隋唐以来,进士诸科遂有‘及第’之目。”明、清进士殿试,一甲三名都赐进士及第,余者称进士出身或同进士出身,不叫及第。
落第:指科举应试未中,也称下第。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制,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而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之前常称榜首,开宝八年定礼部复试之制,才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生须行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榜眼:科举考试中殿试一甲第二名。其称始于北宋初年,当时殿试第二、三名都称为榜眼,意指榜中之双眼。明、清定制,专指殿试一甲第二名为榜眼。
探花:科举考试中殿试一甲第三名。唐时进士在曲江杏园举行“探花宴”,以少年俊秀者两三人为探花使,又称探花郎,遍游名园,折取名花。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的第三名为探花。
鼎甲:状元、榜眼、探花的总称。鼎有三足,一甲为三名,都赐进士及第,故有鼎甲之称。状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别称鼎元。
传胪:殿试后,宣读皇帝诏命,即唱名。其制始于宋代,宣唱名次之日,进士聚于集英殿,皇帝至殿宣唱,由合门传接,转传于阶下,卫士六七人皆齐声传名而高呼,称为传胪。至明、清,继状元、榜眼、探花之后的二甲第一名称为传胪。
解元:唐制,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代以前称解头。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考试。每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若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定为二、三月间。应试资格为:府、州、县学的一员获得岁科考及格者;儒子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九品十八级之外的官吏),由有关的官府选送应试。考试分三场,每场三日。考后正式发榜,叫做正榜,正榜所取的是本科中式举人,第一名称解元。另外还取中副榜举人若干名,为“副贡生”,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以后可不应岁科试而径应乡试。
秋闱:闱即考场。明、清两代科举乡试在八月举行,故称秋闱。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京城举行的考试。各省的举人以及国子监的监生皆可应考。每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举行会试,叫做会试恩科。考试时的弥封、誊录、核对、阅卷、填榜等手续与乡试同。会试中式者为贡士,也称中式进士,其名额以三百名为常,第一名称会元。各省人数以到京应试人数及省的大小、人口多寡而酌定。会试揭榜以后,中式进士须于下月应殿试。
春闱:唐代科举礼部考试定在春夏之间举行,称作春闱。明、清会试也在春季举行,故称会试为春闱。
主考:明、清科举制度中主持乡试、会试的官员。会试主考官四人,叫做总裁,由礼部提请派充,以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尚书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官员担任。另有同考官。乡试二人,明初南京、北京乡试选派翰林官任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由翰林或科、部官派往。其职责是总阅应试者的试卷,分别取去,核定名次,将其取中的举人及其试卷奏报皇帝。
殿试:亦名廷试,皇帝对会试录取的贡士在朝廷上亲发策问的考试。汉代皇帝亲自策问各地贤良文学之士,是殿试之始。唐武则天时,曾策试贡士于洛城殿。宋太祖开宝五年(972年),礼部试进士诸科38人,太祖召对讲武殿,得进士22人,都赐及第。此后,省试之后进行殿试,遂为常制。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开始,把进士分为五甲。元顺帝时,把进士分为三甲,每甲只限三人。明、清两代,乡试之后,集中于京师会试,会试中式的贡士再行殿试,以定甲第。
朝考:清代雍正元年(1723年)后,进士经过殿试,取得出身之后,由礼部按名次送翰林院掌院学士,奏请皇帝,再试保和殿,称为朝考。按诗文四六各体出题,视其所能,或一、二、三篇,或各体皆作,悉听其便。由特派大臣阅卷,结合殿试名次,由皇帝分别授职,前列者用为庶吉士,次者分别用为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和知县等职。
副榜:明、清科举制度取士分正、副榜。正式录取的,名列正榜;在正榜之外,另取若干人,名列副榜。元代至正八年(1348年),中书省奏,会试例取18人之外,再取副榜20人,这是最早出现的副榜名称。明永乐中期,会试有副榜,给一些落第举人有作官的机会,嘉靖中期又有乡试副榜。清代只有乡试副榜,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可以入国子监肄业,叫做副贡生。
童生:明、清两代取得生员(秀才)资格的入学考试,简称童试,亦称小考、小试。应考者无论年龄大小、均称童生,或称儒童、文童。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或直隶州、厅试)和院试三个阶段。三年考试两次,丑、未 、辰、戌年称岁考,寅、申、巳、亥年称科考。
县试:明、清童生试第一阶段的考试。应试童生到本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以同考五人互结,复请廪生作保。主持考试的为本县县官,试期多在二月,分四场或五场举行。各场分别试八股文、试帖诗、经论、律赋等。场终后,出长案,依名次前后录取,将其名单送县儒学署备案,取得参加上一级府试的资格。
府试:明、清童生试第二阶段的考试。经县试录取的童生得参加管辖该县的府(或直隶州、厅)的考试。试期多在四月举行。报名手续与县试略同。考试录取后,取得参加院试的资格。
院试: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也是童生试的最高阶段。因为主持考试的学政称提督学院,所以称作院试。又因以前的学政叫提学道,所以也称为道试。经府试录取的童生可以参加院试。学政于其驻地考试就近各府的应试童生,其余的各府,则依次分期案临考试。院试分为二场进行,一正试,二复试。揭晓名为出案,录取者就是生员,称作“秀才”。送入府、县学的叫做“进学”,也叫“入泮”,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
岁考:明、清时督学使者(学政)对所属府、州、县已入学生员的考试称岁考,也叫岁试。考试生员三年二次,由各省学政巡回所属县、州、府进行考试,以考其文字优劣及有无进步,凡府、州、县学的生员、廪生、增生、附生都必须参加考试。依其文字的优劣,定为六等黜陟法,一二三等者有赏,四等以下有罚或黜革。
科考:亦称科试,清代每届乡试前一年,各省学政巡回所属举行的考试。凡科考一二等和三等前十名,准于参加本省乡试。
录科:清代凡科考未录取省乡试者,或因故未参加科考者,或因故未参加者,还可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叫做录遗,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廪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洪武二年(1369年)令府、州、县设置学校,其额为:府学生员40人,州学生员30人,县学生员20人,每人给廪米六斗,以补助其生活。额内者为廪膳生员,即廪生。清沿明制,但须经岁科两考前列一等者才能得廪生名义,成为资历较深的生员。廪生可依次升入国子监肄业,称岁贡。童生应试入学,须托廪生具保无身家不清或冒名顶替等情,称廪保。
增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代按府、州、县学规定的生员名额,每月给廪膳,于正额之外,再入学者为增广生员,即增生。清制,生员岁科两试在一等前列者,方能补为增生或廪生,增生的地位次于廪生。
附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代府、州、县学生员最初每月都给廪膳,叫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后来增广名额,叫做增广生员,简称增生。上述二者都有一定名额。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又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叫做附学生员,简称附生。
生员:唐代国学及州、县学规定学生员额,故称生员。明、清时,凡经本省各级考试录取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也叫诸生,即习惯上所称的秀才,须受本地方教官的监督和考核。
庠生:庠是古代学校之名。科举制度中,府、州、县学的生员别称庠生。
贡生:明、清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为国子监肄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明代有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清代有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例贡。
拔贡:清代科举制度贡生之一。清初,每六年选拔府、州、县学的生员入国子监读书。乾隆七年(1742年)定制,每十二年(逢酉年)由学政于府、州、县学廪生中选拔文行优秀者,与督抚汇考核定,贡入京师,称为拔贡生。先赴京会考,择优者再行朝考。入选者一二等,引见录用为官,三等入国子监肄业。更下者罢归,谓之废贡。
优贡:清制,各省学政三年任满,根据府、州、县教官选定在学生员中文行俱优者的上报名额,会同总督、巡抚进行“三院会试”,按定额列名录取优秀者入国子监学习,叫优贡。但学政考取后,还要到京廷试合格,方予认可。
副贡:副榜录取的贡生。明嘉靖年间,乡试始行副榜,即在正取之外,另取若干名。名在副榜的,准作贡生,称为副贡。不能和举人同赴会试,但下科仍然可应乡试。清沿明制,也有乡试列于录取名额以外的备取副榜,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肄业,叫做副贡。
五贡:清代科举制度中五种贡生的总称。包括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优贡。五贡都算正途所出,身资可靠。另有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例贡。
岁贡:明、清时,每年或二三年从各府、州、县学中,选送廪生升入国子监肄业,称为岁贡。因挨次升贡,又称挨贡。
恩贡:明、清贡入国子监肄业的生员之一种。明、清科举制度规定,凡遇皇帝登基或其它庆典颁布“恩诏”之年,除岁贡外,加选一次,称为恩贡。清代特许“先贤”后人入国子监的,也叫恩贡。
翻译:清代特定考试科目之一。应试者为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的成员。以满文译汉文、并作满文论文者为满洲翻译,试前初试马、步射。以蒙文译满文者为蒙古翻译(试前不试术科),不考汉文。一般乡试考一场,会试两场。始于顺治时,只考取翻译生员,雍正时始考取举人,乾隆时始定会试中式后复试及格,赐进士出身,以六部主事用,蒙古则分理藩院任用。道光末年,复试优等者始以翰林院庶吉士用,但只一二名,无殿试分甲之例。生员、举人、进士都加翻译两字,以别于一般文科。
   八股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文体。也叫时文、制义、制艺、时艺、四书文、八比文。始于明代,盛于清代,光绪末年废除。这种文体规定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句数、句型也都有一定之规。“破题”共两句,说破题目的意义。“承题”三或四句,承接破题的意义而加以说明。“起讲”概说全体,是议论的开始。“入手”为起讲后入手之处。“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才是正式的议论,其中“中股”是全篇的重心。在这四个段落中,每个段落又有两股两相排比对偶的文字,每股少则四句,多至二十句,合共八股,所以称为“八股文”或“八比文”。八股文的内容,只许“代圣人立言”,不许考生自由发挥,不许超出《四书》、《五经》的范围。对经文的解释,也必须遵照官方规定的朱熹《四书集注》等书。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八股文毫无价值可言,只能起到束缚思想、摧残人才的作用。
博学宏词:科制举的一种名目。《论语·雍也》:“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博学宏词即为学问渊博,文辞清丽的秀士。唐、宋不少社会名流,以此科及第入仕。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乾隆二年(1737年)两次举行博学宏词科的制科,乾隆三年又补试一次。
经济特科:清末特设选拔“洞达中外事务”人员的科目。戊戌变法时,由贵州学政严修请设,后因政变未及实行。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始诏令内外大臣荐举。二十九年举行,考试一等九人,二等十八人,略加奖叙。
大比之年:明、清的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乡试(省试)定为每逢子、午、卯、酉的年份,叫做大比之年。
连中三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在乡、会、殿三试中都得第一,被称为连中三元。
孝廉方正科:清代特设的制科之一,由汉代的孝廉和贤良方正科目而得名。雍正元年(1723年),诏各省府州县卫各举孝廉方正,赐六品服备用。若遇皇帝即位,即荐举招用。
 
(资料来源:《中华家谱学》;作者:杨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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