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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承诺书

 千岛花园 2013-03-10

动物防疫承诺书

麦积区畜牧兽医局:

  养殖场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要符合动 物防疫条件要求,对现有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和功能区建设不符要求的 地方,将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在 天内完成,达到国家要求。具有满足工作 需要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质量达到或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三个健全” :即健全动物防疫 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 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 消毒制度; 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保证正常运转; 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 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 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 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 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 行休药期。

  八、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免疫抗体水平监测、 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 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 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二)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 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三)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 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四)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 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保证 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二、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 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十三、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 门疫情处置工作。

  十五、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 生物安全处理。

  十六、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十七、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疫情发生,将接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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