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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国:社会组织可与民政部门合办儿童福利机构

 歌声起航2013 2013-03-13

  【核心提示】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我们是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的。但是,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到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怎样达到儿童利益最高原则,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就“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中国青年网记者 刘洪侠 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刘洪侠 谢东樱 谢维) 今日上午10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就“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湖南卫视记者:现在孤儿的收养问题广受关注,今后孤儿收养和寄养的制度层面会不会有一些新的改进?机构改革之后,社会组织能不能发挥一些更积极的作用?

  李立国:关于弃婴、孤儿的收养监护责任和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失去父母后,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近亲属,以及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和民政部门。因此,在弃婴、孤儿的收养上,一方面民政部门要负起责任,有关部门也要依照相关法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客观事实,存在一些弃婴、孤儿被个人和民间机构收养的情况。

  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我们是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的。但是,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到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怎样达到儿童利益最高原则,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今年1月份以来,民政部依靠全国民政系统共同努力,对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的情况进行了普遍排查,搞清了基本情况,也研究了初步的解决措施。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愿意继续收养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合办和委托寄养的方式来加强管理、服务,包括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于不具备养育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接手管理,以利于对儿童的负责和保护。

  刚才记者提问到今后社会组织在弃婴、孤儿的收养和养育上,以及成长的各个环节上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我在这里明确的回答,欢迎和支持他们发挥作用。首先,社会组织的资金募集和捐赠,自愿服务的动员和参与,将有利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和弃婴、孤儿的养育。第二,在弃婴、孤儿保障的教育、医疗康复和成年后的就业、住房保障,社会组织也能够提供支持作用。第三,有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够创造条件与民政部门合办儿童福利机构的,我们也是欢迎的,也会有利于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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