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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缴费可以达到8.33%

 金章玉句 2013-03-13

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引擎,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也是国外发展企业年金的普遍经验。从2004年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确立以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问题被提到了日益迫切的议事日程,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瓶颈。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太小,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5%缴费可以进入企业成本税前列支,远不能够调动企业和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积极性,也远远低于2004年颁发的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可以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8.33%的比例。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缴费环节,对投资收益是否征税尚不明确,而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对年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有很大影响。第三,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问题不明确,个人对企业年金的缴费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受到很大的限制。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国家应对老龄化挑战、完善社保体系、促进企业年金行业发展和资金积累的主要经济手段。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缴费、积累、领取3个环节展开,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对3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3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按照税收变动额进行从高到低排序有8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TTT、TET、ETT、TTE、EET、TEE、ETE和EEE。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采取TEE模式。美国401(k)计划就是典型的EET计划。税收优惠和延迟纳税带来的税收优惠大大激励了401(k)计划的发展。经过30年的发展,401(k)计划在美国私人养老体系中已成为最流行的企业年金形式。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征税模式,可以说是 “部分TEE模式”。缴费和领取环节都对个人缴费征税,既有重复征税之弊,又有税负过重之嫌。对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只有工资总额的5%,激励不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不足,既打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也束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更制约了国家应对老龄化挑战、完善养老金体系的制度目标的实现。

  全面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的制订周期长、决策复杂,难以一蹴而就。那么,有没有办法在现有的制度下,找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部分突破口呢?答案是有的:在现有的国家企业年金制度和财税制度下,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缴费可以达到8.3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按照该办法,企业可以依法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可以依法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即8.33%。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并不是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5%而达到8.33%,而是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而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缴费超过工资总额的5%而达到8.33%,完全是合法的缴费比例,既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法规,也不违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法规。只是企业缴费占工资总额的5%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企业所得税后列支。其对企业的影响只是增加了企业年金缴费,减少了企业利润。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税收和利润都是国家所有,利润和税收均不属于企业所有。取得企业税收优惠和取得企业上缴利润减免,对企业具有同样的经济效应:上缴利润的减免,其经济效应等同于税收优惠。

  近几年,由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具有良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大量的企业经济效益远远超过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具有良好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目前我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到1/4,如果剩下3/4的企业不为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的比例所囿,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则企业年金行业可以加速在国有企业的发展。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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