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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八)

 辰元财税 2013-03-13

第二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八)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性不足、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或停产。

(三)无形资产技术落后、权属不清,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从国内外市场、同行业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管理角度,分析本企业资产管理现状,全面梳理各项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存货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引入现代物流管理理念,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第七条  企业应当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查验,验收无误方可入库。

外购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实物核对一致。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自制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才能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实有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至少关注下列事项:

(一)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潮、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四)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第十条  企业仓储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存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实现对物流运转的自动调节,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等相关内容。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冷背呆滞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厂房、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强化对生产线等关键设备运转的监控,严格操作流程,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切实做到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规范投保行为,应对资产损失风险。

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规范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管理,确定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作抵押、质押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控制,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重要资产处置应当实行集体审议或联签制度。

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分类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品牌建设,通过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切实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的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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