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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拆迁户回迁安置房的成本收入如何计算问题

 昵称2901133 2013-03-15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拆迁户回迁安置房的成本收入如何计算问题
2011-12-16 | 浏览次数: 434 | 来源: 网站留言 | 【 字体:
 

咨询内容: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如何理解?如:“安置房面积2000平方米,销售单价4000元,计算总售价800万元,回迁户原住房面积15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回迁户补偿款15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是:收入800万元,按回迁户原住房面积和销售单价计入拆迁补偿费600万元(1500*4000),同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200也计入拆迁补偿费。即:800-(600+150)


回复内容:

安置房面积2000平方米,回迁户原住房面积1500平方米,说明回迁安置不是按1:1比例安置。在实际计算拆迁补偿费,回迁户原住房面积1500平方米与之关系不大。如安置房面积2000平方米是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给回迁户的,那么拆迁补偿费应为:0.2万*4000+150=950万元,收入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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