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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如何收回老宅基地?

 神州国土 2013-03-16

旧村改造,如何收回老宅基地?作者:郑美珍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3-15 11:01:34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法制周刊》编辑部:

你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工作人员,遇到了一个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行政复议案件。旧村改造后,国土部门直接收回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注销就为新建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从而引发了纠纷。请问,农村新居建好后,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应该由村集体收回,这个收回是由村集体申请县政府注销原来的用地手续,还是由国土部门直接发布一个注销公告?土地收回后,新建的楼房该如何登记?

山东莘县国土资源局 程丽霞程丽霞读者:

您好!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其收回适用的情形及程序都进行了规定。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可见,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者的身份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迁入新居的农户,其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将被拆除或将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符合前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迁入新居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收回的法律后果即造成原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根据法律程序要求,新农村建设中,迁入新居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后,还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后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理。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迁入新居农户新建的楼房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对登记类型的规定,新农村建设中,迁入新居的农户,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办理过程中,如迁入的新居面积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登记机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程序,为新建小区内的农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分割,使每户都能依法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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