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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浪三江 2013-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实业公司**化工厂。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条 普通型

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第四条 特种型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

(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塞等;

(五)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配发范围

第五条 普通员工配发普通型

第六条 根据岗位配发特种型。

第四章 生产办

第七条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审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

第九条 审定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颜色及发放范围

第十条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实业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办按计划统一定购,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生产办验证审定。

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员工。

第六章 发放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凡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

第二十条 员工在厂内调动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调入厂人员,需在生产办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八章  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配备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

第九章                        应急药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车间、各岗位均应配备应急药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第三十七条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第三十九条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第四十条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生产办,由生产办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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