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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政策研究室解答有关稳定林权发证的几个问题(一九八一年第十期《农村工作通讯》)

 李朝云律师 2013-03-19

1、为什么当前要十分强调稳定山权林权?

答:山林权属稳定与否,对林业的发展关系极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把稳定山林权作为首要问题提出来,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具体部署,建立领导小组,组织工作队伍,认真抓紧解决。稳定山林所有权。根据中央林业《决定》规定,凡是现有权属清楚,山林界限明确,没有争议的,都应以承认,稳定下来,不再变动,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从法律上予以保障不受侵犯。

2、中央林业《决定》中讲到颁发林权证没有讲颁发山权证,山权证要不要发?

答:就大多数地方来说,山权林权是统一的,山权属于国有,或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有的地方山权林权归属不一致。比如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家,或山权属生产队,林权属公社、生产大队。因此,要根据”稳定山权林权”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定权发证。就是说,山权和林权同属一个单位的,颁发山林权证;山权和林权不统一,分属两个单位的,分别颁发山权证和林权证。社员的自留山要颁发自留山证。

3、处理山林权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答:处理山林权争议,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了解争议的历史和现状,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具体的政策界限。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凡是过去签订的协议,一般应当维护,不得以任何借口推翻;解放后经上级党政机关作过处理决定的,应按原决定执行;同一争议问题,如果有过多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决定为准;既无协议,又无县以上党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未定权属的,可参照合作化或土改时的确定的权属。对于山林权争议,要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从分协商,合理解决。为了防止国家和集体的林木因森林纠纷而遭受破坏,中央林业《决定》规定,“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4、灌木林地、稀疏林地可否划给社员作自留山?

答:划分自留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动社员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造林步伐,解决社员烧柴、用材问题。因此,社员的自留山,应当划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如果集体没有荒山荒地,可适当划一些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但不能把成片的集体林划给社员作自留山。

划给社员自留山的原属集体零星林木,可以合理作价归社员个人,待林木成材采伐时,由社员偿还集体的价款;也可由社员管护,收益比例分成。但是,绝不允许采取砍材分山的办法。

5、对社员自留山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对社员的自留山,主要用来植树造林(牧区可拿出一部分种草)。自留山造什么林,载什么树,由社员自己决定,产品收入归社员个人所有。自留山归社员长期使用,不准用于开荒种粮(造林头几年林粮间作除外)、开山取石、葬坟;不能典卖、出租、赠送或转让。社员迁出时,自留山的权属不能带走,但自留山上的树木允许迁出的社员自己处理。要明确规定造林绿化的年限,到期没有种树的,集体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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