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分子不用羁押在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场所,仍然可以再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就业,自谋生计,获得薪水,只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限制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如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 管制的主体?? 《刑法修正案八》“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司法局) 哪些人可以执行管制?? 管制是《刑法》量刑中比较轻的刑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才适合用管制, 管制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包括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拘役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适用对象? 广泛,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 长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中期徒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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