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管制: 1、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2、计算与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 4、减刑后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拘役: 1、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2、计算与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执行机构:公安机关;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酌量发劳动报酬; 4、减刑后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期徒刑: 1、期限: (1)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 (3)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2、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执行机构: (1)监狱; (2)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4、减刑后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四)无期徒刑: 1、期限: (1)执行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计算与折抵:刑期从减为有期徒刑开始计算;先行羁押及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羁押期限,不折抵刑期; 3、执行机构:监狱; 4、减刑后执行刑期: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 (五)死刑 一是死刑缓期执行 1、刑期: (1)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计算与折抵: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执行机构:监狱 4、减刑后执行刑期: (1)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2)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是死刑立即执行 1、不适用对象: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2、执行机构:人民法院 (一)罚金: 1、数额:根据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不少于500元。 2、执行机构:人民法院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 (1)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的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时间计算: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执行机构:公安机关 (三)没收财产: 1、没收一部分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 (1)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2)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3、执行机构:人民法院,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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