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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刑法总则背诵7

 见喜图书馆 2023-05-29 发布于山西

第八章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一)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三)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四)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五)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六)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二)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三)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四)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三、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刑罚体系是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其特点:

1.刑罚体系不是指某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2.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中所规定的;

3.刑罚体系通常都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如从最重刑到最轻刑或者从最轻刑到最重刑,使各种刑罚轻重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四、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五、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二)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 39 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管制独有,假释和缓刑均无)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六)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七、禁止令的概念、执行机关和期限

(一)禁止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1.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2.禁止令的期限:

(1)可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或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2)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最短期限的限制。

(3)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八、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没有例外情况(当然也不能适用死缓)。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九、关于死缓的若干规定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十、拘役的概念、特征以及执行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一)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 1 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四)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第 44 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

(五)根据《刑法》第 43 条的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 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六)《刑法》第43 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十一、有期徒刑的概念、特征和执行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二)具有一定期限,为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 2;

(三)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四)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六)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二、无期徒刑的概念、特征和执行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一)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三)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六)根据《刑法》第57 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三、死刑的执行方法

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十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根据《刑法》第 54 条的规定,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十五、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一)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主要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十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5年。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10年。

十七、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一)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二)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三)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十八、没收财产概念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注意: 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对于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应当予以追缴而非没收

十九、没收财产适用方式

(一)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二)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二十、简述驱逐出境

(一)驱逐出境的概念一一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二)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它具有两层含义:

1.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不适用于中国公民

2.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未构成犯罪的外国人不能成为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愿远行人都看见最美的风景,愿归来者终等到最美的风景。
—— 林清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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