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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刑事责任与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

 夏日windy 2023-03-17 发布于浙江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第二,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第三,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三、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哲学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二)法律根据:是法律上行为人承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立法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事实根据: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四、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一)定罪判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

(二)定罪免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处罚。

(三)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四)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法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法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根据我国《刑法》第32~34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①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根据《刑法》第38条至41条的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在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工同酬等。

管制的执行与禁止令:

根据《刑法》的最新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②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施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执行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型。

根据《刑法》第42条至第44条的规定,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的自由,即将犯罪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③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45条至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念一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④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⑤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死刑的执行方法: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在适用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①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罚金。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总之,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当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罚金的执行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免缴纳。

②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当他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型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的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刑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由以下几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算起:(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算起,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计算起,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③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做出选择;(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均有人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④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使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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