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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抓紧做好林业“三定”工作的报告

 李朝云律师 2013-03-19

1982年8月9日【82】林办字77号

为了确保林业“三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精神。针对前一段工作情况,当前有以下几个政策问题,应当认真注意,切实掌握好。

(一)要强调稳定山权林权。凡是权属清楚的、没有争议的,都应当尊重现实情况,予以承认,稳定下来,不再变动。对于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慎重妥善地加以处理;争议解决之后,也要长期稳定下来,应当切实注意,不要把山林打乱重分,随意变动所有权;不要搞“山要还家”,划回“土改山”和“祖宗山”;不应把国营林场和森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林木、林地划归集体和个人所有,或者改变经营单位。对于国营林场同社队集体山林权益纠纷,应当通过协商,采取多种办法加以解决,原则上不要退山分林。

(二)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目前尚未得到处理的山林纠纷案件情况都比较复杂,单靠林业部门是很难处理的。应当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级政府领导同志亲自出面,根据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的原则,教育干部和群众,互谅互让,衣服协商解决,不要矛盾上交。协商无效的,上级政府应当进行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山林纠纷,同样应当由基层单位协商解决,基层解决有困难的,有关双方的省、市、自治区的领导同志应当出面协商。经反复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92号文件规定:“双方可将各自的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发放山林权证,更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抓紧划好自留山。各地划分自留山的标准,可以根据宜林荒山荒地面积和社员的经营能力确定。荒山多的地方,应当尽可能多划一些。在平原地区,也要把集体不便经营的零星隙地,划给社员植树。自留山划定后,要引导、支持和帮助社员积极种树种草。

在集体没有荒山荒地、而国有荒山较多的地方,可以划出一部分,在地权不变的条件下,长期固定给社员植树造林。

(四)因地因林制宜地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许多地方的经验表明,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必须根据林业的特点,从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情况和管理水平出发,把权、责、利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因林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不要搞一刀切,一般地说,生产周期短、规模不大的经济林、薪炭林以及村庄附近和集体不便管理的树木,可以采取承包到户的办法,大片的用材林和各种防护林,一般应当由社队建立林场、专业队(组),或固定护林员,实行统一经营管护;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采取完善措施、坚持林木所有权、采伐权和木材销售权归集体,不能下放个人;荒山造林,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各种责任制形式,可以由集体组织劳力,分片划段,定额包工;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到队、到组;也可以实行分户或联产承包,户造队管或户造户管。要积极发展造林专业户、育苗专业户。不管实行哪一形式的责任制,都要有利于鼓励社员上山造林致富。

(五)巩固和发展社队林场。这是发展集体林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军。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时,由于工作没有跟上,社队林场撤场减员的情况相当严重。有的社队林场,过去办场就不具备条件,今后也没有发展前途,进行某些调整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不加以区别地否定一切社队林场。社队林场必须解决好权、责、利的关系,妥善处理收益分配和场员报酬问题,调动山权单位、林权单位和场员的积极性。林场内要搞好经营管理,逐步完善生产责任制。要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的方针。对于目前经济上困难较大的社队林场,国家和集体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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