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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民委员会《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积极发展林业生产》的布告(择选)

 李朝云律师 2013-03-20

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日

一、迅速确定林权,长期固定不变

   (一)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山林和国家新造的林木仍然归国家所有。过去林权不明的大面积天然林和小片分散的国有林,由县人民委员会和公社、生产大队共同查看协商,根据有利于生产便于经营的原则,确定林权。分散的、小片的,不便于国家专设机构经营的,可划归公社、大队、生产队经营。林权未定的大面积的森林,公社、大队无力经营的,由国家专设机构经营。

原来属于乡公有的山林和人民公社新造的林木,可以分给生产大队所有,也可以归人民公社所有。

     原来属于高级社所有的山林和生产大队新造的林木,一般应归生产大队所有。插花山林,根据有利于生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几个公社或者几个生产大队营造的林木,一般应划给所在了的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由取得所有权的单位,合理付给参加造林的其他单位以造林费用。如果造林面积很大,不利于分散经营,可以归各单位共有,委托给所在地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经营,给以合理报酬。

     凡不影响生产大队主要经济收入的小片山林、小片果木和其他林木,以及在生产队包产地区以内的零星树木,都可以划给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利用田边、塘边、田角、荒山、荒地、铁路、公路、河流两旁种植的树木,都归生产队所有。

有柴山、荒山、荒坡的地方,可以根据历史习惯和群众要求,查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象自留地一样,长期归社员自己使用,“自留地”现有的林木,今后种植的林木和间作的粮食,归社员个人所有,不计征购。

     高级社时期,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社员在屋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山上和坟地上种植的树木,都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

(二)林权确定以后,要插标划界,长期固定下来。

经济林从种植到老死,用材要从种植到成材砍伐,所有权都不再变动。

(三)山林归谁所有,山林的产品收入就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对于他们所有的山林,社员对于“自留山”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都有下列各项权利:(1)根据国家颁发的护林法令和集体规定的护林公约以及当地习惯,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砍滥伐山林;(2)结合森林抚育,砍取烧柴、小农具用材和其他零星用材;(3)根据森林成长的规律,进行合理的采伐和更新;(4)利用山林资源,在不破坏山林、不破坏水土保持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安排林、农、牧各项生产;(5)支配自己的林产品、副产品和收入。

(四)一九五八年以来,不论任何人任何单位,砍伐国有、社有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都要付给林木所有者合理价款。价款没有付或者未付清的,必须认真清理,坚决、彻底、全部付清。一次付不清的,可以分期分批地付,直至付清为止。

(五)高级社时期,社员折价入社的林木,价款没有偿还或者尚未还清的,应该由现在拥有林木所有权的生产大队负责,从每年林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价款,分期分批地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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