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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含有举报和申诉内容的信函,以被申请人的移送行为不合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初心阅读室 2013-03-21

案 情:

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通过挂号信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诉举报信函及相关证据,申诉和举报河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丹参”做普通食品生产销售。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要求申请人向淘宝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请人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诉举报依法转交给相应职能部门。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12315中心要及时向申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严格按照相关规章规定及工作程序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人在申诉举报信中称其购买的商品是在淘宝网所购买(申诉举报材料中显示是在淘宝天猫商城购买),而淘宝天猫商城的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根据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的申诉举报材料移交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举报情况移送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另外,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虽然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申诉举报的移交时限,但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确实未在第一时间将申请人的申诉举报进行移交,申诉举报受理工作存在瑕疵和不足。

复议决定:

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反映的申诉和举报事项分别应当由“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的规定,将相关申诉和举报事项分别移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分 析:

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诉和举报材料中反映了网络商品交易中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引起,则该类案件应当移送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规定,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均指向具体的被申诉和举报人河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应当由被申诉和举报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目前,在我们受理的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多数申请人跨省、市进行申诉和举报,而其之所以在不同省市发生消费行为,原因就是消费行为发生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各地针对此类申诉和举报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一部分工商机关直接将其移送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而另一部分工商机关认为申诉举报人属于本辖区管辖,即直接受理或者转交下级工商机关办理。

我们认为,作为一般案件线索,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引起,应当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管辖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理。但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实际工作中,淘宝网所在地杭州市工商局滨江分局因人力、物力所限,将收到的大部分案件线索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我们认为,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依法受理该类案件亦无不当;作为消费者申诉案件,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对于部分申诉事项并不是商品本身引发,而是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过程中引发了消费争议,将该类申诉案件交由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为适当。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韩 超    来源:2013-03-18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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