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捐赠支出,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按其性质应属于开办费。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发生捐赠与其他开办费一样,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无论是计入开办费还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都应该单独按照税务方面对捐赠支出的规定办理。此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能否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判断自身捐赠支出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以确定能否扣除。
(2)扣除限额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扣除时限问题: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发生当年限额扣除,因为利润数额较少而未扣除完的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筹建期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与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利润数额较少或者亏损类似,所以,不能扣除捐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