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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招待费问题

 昵称16991617 2014-04-26
业务招待费包括的内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娱乐活动及正常招待客户的食宿,交通费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即双标准扣除、孰低原则。但为证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无论60%还是40%部分都需要企业提供有效凭证。
2、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时),不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
3、年度没有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0,即业务招待不能税前扣除。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开办费可以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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