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 1、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筹办期没有收入,广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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