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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区别

 一袭烟雨 2013-03-23

     从新中国市制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政策法律规定的调整及设市的实际变化情况看,我国市制有如下一些内容和特点。
       1、市制由多层次的行政区划建制构成,从法律上划分包括直辖市、省辖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及自治州辖市三个层次。1998年底全国有直辖市4个,省辖市627个,自治州辖市37个。从行政等级上划分包括省级市、副省级市、地(州)级市和县级市四个等级,到1998年底,有省级市4个(四个直辖市),副省级市15个(在行政区划统计中归为地级市),地级市212个,县级市437个。所以,我国市制的构成可以概括为“三层四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称谓,我国市制只有“直辖市”和“市”之分,直辖市不入省的行政区域范围,由中央直接领导,其法律、行政地位与盛自治区平行。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地级市即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和自治州的市,主要是省辖设区的市。在分称“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前,省辖市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由省直接领导的市,一种是由地区(专区)代盛自治区领导的市,一种是自治州领导的市。其中省直接领导的市一般规模较大,并多分设市辖区,这类市即是地级市的主体。推行市领导县体制以后,地级市不仅设有市辖区,而且还领导县。1983年以来地级市的数量增幅较大,由144个增加到1998年的227个(含15个副省级市)。新增的地级市大多数是地改市、少数是县级市升格而来,227个地级市中设区的市有222个,只有5个地级市不设区,即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中山市和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其中湖州市不设市辖区但领导县,其他4市不设区也不领导县,俗称“直筒子”市。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包括省辖县级市和自治州辖县级市。县级市不设市辖区,从直接行政领导关系看,县级市一般由地区、地级市代管,自治州辖市则由自治州领导。改革开放以前,县级市一般是从县域范围内分出一个或几个乡镇设市而来,也就是常说的“切块设市”。那时,我国县级市发展缓慢,一定时期内比地级市还少,如1975年全国有地级市96个,而县级市只有86个。改革开放以后,加快了设市速度,改革了设市模式,特别是1983年以后撤县设市越来越多。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437个县级市,比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增了347个,其中80%是撤县设市而来。
       副省级市是从计划单列市发展而来的,全国只有15个,由于《宪法》和《组织法》没有规定,因此在行政区划系列中仍列在地级市之中。为加快中心城市的发展,1983年2月国务院首先批准重庆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计划单列,1984年又陆续批准对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实行计划单列。此后又有一些城市实行计划单列,总计实行计划单列的市有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长春、青岛、厦门、宁波、成都、深圳、南京等14个。实行计划单列的市,主要计划指标的基数与省划开,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纳入国家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赋予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计划单列体制在调动这些城市的积极性,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城市功能,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吸引力和辐射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省会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后,省市矛盾日益突出。为此,1993年中央取消了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市只剩6个非省会城市,即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厦门、重庆。1994年2月25日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将广州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长春市、济南市、杭州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共16市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这16市中,除济南、杭州2市外,其余14个原都是计划单列市。在省的统一领导下赋予比其他地级市更多的管理权限,同时,中央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工作部署等方面也与一般地级市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
       2、当代中国市制兼具城市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双重性,市既有自己的直属地盘市区,又管辖下级政区。
我国建制市的设立一般是从县域析出,80年代以前设立的各类城市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由此而来,以这种形式设市俗称“切块设市”。所以过去城市建制的一般特征是指管辖城市地区的市政当局,其职责行使的地域范围很小,限定于市区。这种模式是西方国家市制的主要模式,如美国有19000多个市政府,各市政府只管自己“脚下”的一小块城区。旧中国的市制也是这种模式,市管辖的范围大的百十平方公里,小的几平方公里,也就是城区和郊区。新中国成立初期市制也是城区型模式,城市政权管辖范围也是城区和郊区,少数城市管辖有较大范围的农村地区。1958年开始,我国市制发生了大的转变,传统城市型行政区划建制开始向城市型与地域型相结合模式发展,直辖市和一些较大的市(即地级市)开始大范围地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市政权除直接管理城区外,还通过所辖县管理广大农村地区。虽然1961年以后市管县体制有所回落,但直辖市和少数较大的地级市一直坚持这一体制。1978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市领导县体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市制实行城区型与地域型相结合的行政区划建制模式,一般称为广域型市制。此后,市管县体制越来越多,特别是80年代初期开始逐步全面推行,到1998年底,全国4个直辖市全部领导县,227个地级市中既不设区也不领导县的只有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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