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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故意杀人案代理词

 孙新琦律师 2013-03-24
[原创]故意杀人案代理词
  • 2008年3月2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区某出租屋内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李某被杀死于出租屋内。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通力合作,仅用一个月时间就破获本案,并将潜逃跑在外省的被告人抓获归案。我们受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活动,并在法庭上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本案刑事诉讼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现本代理人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通过刚才庭审,本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地再现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李飞的过程,公诉人刚才据此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合法,代理人深表赞同。同时代理人还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系间接故意是与本案的事实不相符的,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杀人故意是直接故意,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放任,而是希望,正如被告人在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所说“用刀捅李飞会造成李飞死亡”,但“我心里特别的生气,我捅完李某某心里还不解恨,才不管李某某当时的死活”。代理人注意到,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先向被害人颈部、面部捅了十几刀,之后仍不解恨,又向被害人的腹部捅了十几刀,累计三十多刀,两次刀捅向的部位均为致命部位,对此司法鉴定书可以清楚的明。从以上可知,被告人主观上追求的是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当场死亡,故被告人主观方面系直接故意。
    二、被告人高某某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累犯
    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9月28日才刑满释放,然而不思悔改,不到两年就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情节,理应从重处罚。
    2、本案的发生,完全系被告人无端生事,蓄意杀人,辩护人称被告人系激情杀人不能成立
    所谓激情杀人,是指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一时基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情急杀人。本案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无任何冤仇,也无任何的纠葛,对此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可。被告人之所以要杀害被害人,是由于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隐瞒自己已婚事实,骗去了被害人之表妹张某的感情。后张某发觉后拒绝与其来往,但被告人纠缠不休。后意欲通过李某某找到张某,但遭到李某某的拒绝和劝阻。案发前,被害人还善意的邀请被告人共进早餐,并在被告人到其住处后招呼被告人看电视,可谓热情接待。然而被告人却仅仅因为被害人李某某善意的拒绝和劝阻就残忍地将屠刀捅向被害人。既便如此,被害人作为一个弱女子,仅仅知道一边呀呀大叫,一边用手抵挡,没有实施任何针对被告人的防卫行为。直到被当场杀死。被告人今天在法庭上辩称,他之所以杀害李某某,是由于李某某用刀子割伤了他的手。事实是否如此,非也。请看被告人2008年3月31日5时10分至7时50分向侦查机关的供述,“我(高某某)便用刀在她(李某某)面前晃,吓唬她,谁知她推了我一下,由于我怕刀扎住我便用右手抓刀刃,谁知刀刃把我的右手手掌和指头割烂了,我一下子火了,便左手持刀往她的颈部和面部连捅十几刀”。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伤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正如公诉人所说,被害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在一个健壮的成年男子,拿着锋利的刀子在面前晃,她用手推开行凶人是完全正常的行为,这难道有错吗!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无任何过错,被害人死得非常的无辜、冤枉,被告人不属激情杀人。
    3、被告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今天当着被害人年迈的父母,代理人原本不该重提被害人被残忍杀害的过程。但为了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代理人不得不说。本案中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简直没有一点人性。被告人在前往被害人住处时已经预备了刀具。在被害人拒绝了被告人的无理要求后,便拿出刀在她面前晃吓唬她,不料被告人由于自己不小心被割伤了手部,然后被告人高某某却嫁祸于人,凶相毕露,持刀朝被害人颈部及面部连通了十几刀,之后又持刀朝被害人腰部及腹部捅了十几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高某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在极其短暂的时间里完成的,被害人李某某连中三十多刀,导致颈动脉被割断,被告人高某某下手之狠,实乃常人难以想象,这也充分反映了被告人高某某心狠手辣的本性和其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被告人在杀死李某某后,又图谋杀害张某,人身危险性极大
    案发后被告人对于自己造成的血淋淋的后果没有任何的后悔和害怕,从容地到某乡镇卫生院包扎了伤口,之后又回到了市区,到被害人表妹张某的家附近找张某想收拾她,第二天再次在市区转找张某,对此被告人2008年3月31日5时10分至7时50分向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后由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才幸免于难。这表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很强的主观恶性程度。
    5、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逃至山西省临汾,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今为止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无任何赔偿行为。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虽向被害人家属表示赔礼道歉,但是轻描淡写,寥寥几语,并不能说明其悔罪。同时被告人推翻以前的供述,诡辩只捅了李某某十几刀,而非三十多刀,辩称被害人有过错,弄伤了自己的手,辩称现今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系由于被害人家属拒绝与自己达成赔偿协议,回避本案发生的原因,所有的这一切,均证明被告人无任何的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高中朝的犯罪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被害人李某某虽姊妹两人,但其弟弟李某从小就身体残疾,无法站立,现今虽年逾二十但生活尚不能自理。而李某某从小聪明伶俐,乖巧懂事,成年后长期在外打工赚钱供养家人。其父母李建某、张某某均年近五十,常年有病,现今全家唯一的经济和精神支柱就是李某某。被告人高某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仅造成了李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使得年近五十的李建某、张某某夫妇失去了精神和经济支柱。中国人自古言:老年丧子为人生一大悲剧。被告人高某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彻底毁掉了李建某、张某某夫妇本应拥有的幸福的晚年生活,造成了他们心中永远无法平复的伤痛,给他们的晚年蒙上了永远无法驱除的阴影。从案发的3月25日到今天,虽已过去了半年多时间,但李建某、尤其是张某某,身心交瘁,整天以泪洗面。今天,由于李某某的母亲张某某难以承受内心的剧痛,病倒在家,没有到庭,但是如此场面,谁见了不心痛、不心碎。正因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引起了极大的民愤,李某某家乡的父老乡亲联名上书要求对被告人从重量刑。同时,被告人高某某在市区居民聚居区的故意杀人行为,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市的治安形象。 
    五、被害人家属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合理合法
    被害人的父母由于年老有病,被害人的弟弟由于身体残疾,均依靠被害人生活。现今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三人依法均可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赔偿项目,被害人的父母及弟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仅仅依法要求了四项,代理人简要说明一下: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对于户口虽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经在三门峡市区打工并居住在市区,对此从公安人员对证人孟某某、赵某某、包某某等的调查笔录均可以证实,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依法按照200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即11477.05×20= 229541元。
    2、丧葬费
    丧葬费原告完全系依法按照河南省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21000÷2=1050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
    代理人前边已经说明,被害人的父母由于年老有病,被害人的弟弟由于身体残疾,均依靠被害人生活,但三人均在农村。考虑到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赔偿数额为3851.60×20=77032元
    4、交通费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处理本案,花费了大量的钱财用于路费,虽没有保留票据,但请法院酌情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某某无辜持刀杀人,手段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且既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又无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归案后不仅认罪态度极差,又拒绝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为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刑事犯罪的气焰,维护社会安定。本代理人代表全体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判处死刑。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因为不如此,无以告慰已故的被害人,使死者死不瞑目;也无以告慰被害人的亲属,使生者永难平复心灵创伤。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曹红星  曲会江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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