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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的一篇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词

 孙新琦律师 20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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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篇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油和郭树叶的委托,本人以普通公民的名义担任本案原告人的代理人。本人在开庭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参与了刚才法庭的调查和质证,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刚才公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和举证,本人认为被告人魏再得故意杀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刑罚。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主观恶性非常大。根据有关证据以及刚才公诉机关的质证来看,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不是那种临时起意、凭借冲动的激情犯罪,而是一场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案发当晚十点多,两个兄弟(其中魏再添还随身携带一把从部队带回来的有30多公分长的杀羊刀)第一次来到被害人家处,企图寻找被害人,但是由于此时被害人家中有几个人在喝酒,无法实施犯罪,他们就很失意地回家。当他们到家的时候,其兄长以及其他家人对其进行怂恿和鼓动,于是近12点的时候,他们又第二次来到被害人家,但是发现此时被害人家的屋顶还有很多人在,他们仍然无法实施犯罪,只好退回来。被告人在退回去的时候,还对被害人威胁说:“今晚要让你好看”,被害人回答说:“你如果真的要这样,那就由你了!”他们俩说完,便去被害人兄长――林溪洲的家,企图找林溪洲麻烦。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兄弟俩去找其兄长,便感觉不对,于是,也随后去其兄长家。在路上刚好与被告人兄弟俩相遇。被告人兄弟俩见到被害人后,本案被告人紧紧抓住被害人,并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其兄弟――魏再添则拔出杀羊刀连续捅了被害人五刀,而且刀刀捅在了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心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这一切正好表明了被告人以及其兄弟并不是纯粹为了教训被害人,而是已经产生了上杀掉被害人的直接的犯罪故意。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和其兄长在共同犯罪中并没有具体的分工,其扮演的实行犯的角色,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被告人用力卡住被害人的脖子,被害人林溪树完全有能力和条件与被告人兄长搏斗,并完全有机会成功地挣脱他们俩的追杀行为。只可惜,被害人在两个大男人的夹击之下,无力挣脱他们强有力的进攻而白白地被被告人兄弟俩所杀害。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被告人魏再得强有力的直接参与行为,使得他们能够共同成功地完成了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3、从犯罪后的态度来看,被告人兄弟俩在犯罪后态度及其恶劣。在这起凶杀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三兄弟不但没有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来弥补自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争取国家的宽大处理,而是无视国家和法律的存在和权威,顶住公安机关通缉的巨大压力,仓惶出逃,除了本案的被告人外,另外两个犯罪嫌疑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半年多过去了,其家人也从来没有问过被害人家属的生活,更不要说照顾了。家庭生活的困境以及失去家人的痛苦,也被害人母亲的悲痛和孩子学习成绩的下降。他们那种对抗法律和被害人的态度,给被害人造成的伤痛是巨大的。而且,需要在法庭上特别指出的是,被害人二哥林溪宅在向被告人家属提出赔偿请求的时候,被告人家属不仅没有一丝的诚意,相反,竟然指使一些人殴打林溪宅,导致林溪宅受伤。被告人在犯罪后,没有自首和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我们恳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能够注意考虑这一系列量刑情节。
 
                    第二部分  关于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仅剥夺了被害人宝贵的生命,违背了国家刑法关于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使得被害人一家失去了唯一的、重要的劳动力,同时也使他们陷入了极度的痛苦之中,给被害人一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被害人家中,上有一位70多岁的年迈体弱的老母亲,下有两个不懂事的未成年孩子,而这些人的生活由于被害人的不幸被害而变得十分的艰辛,尤其是他们的孩子面临着失学的危险,这无异于变相剥夺一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宽、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我们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4年4月8日福建省统计局所公布的《2003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所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431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18元)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3734元)等标准。其中交通费用是根据被害人遇害后,被害人家属为其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具体相见赔偿清单:
 
1、死亡赔偿金:3743元/年×20年=74680元。
2、丧葬费:14310元/年×6个月=7155元。
3、交通费:2000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
(1)母亲:22718元×20年×1人=54360元。
(2)子女:A.男:2718元×(18-12)年×1人=16308元
           B.女:2718元×(18-4)年×1人=38052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目前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叫林振鹏是有户口登记的,而另外一个叫林彩萍,还没有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但我们认为,这不能影响她是被害人的子女,仍然需要被害人家属抚养的现实,我们希望法院在判决民事赔偿的时候,能够考虑这一点。
 
    总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200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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