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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哪一个赔的少?

 赖建东 2020-08-28
在为某一个撞死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的罪名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作为辩护人,你该如何建议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考虑他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一、考虑刑事责任:刑期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轻重稍有不同,选择罪名时,需要考虑可能面临的量刑档次,预测可能面临的刑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考虑民事责任:赔偿数额
(一)认定交通肇事罪,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金额都比较高。
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则不论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被告人需要赔偿数额非常巨大,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二)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数额比较低。
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家属往往只能获得物质损失的赔偿,而精神损失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巨额赔偿款,往往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人赔偿数额较低。
例如,在广东省某法院案件中,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合计各项共计人民币60150.14元。
(三)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家属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赔偿金额和范围有争议,可高可低。
如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家属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所要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赔偿项目,部分法院都支持该诉讼请求,部分法院则不支持该诉讼请求。
例如,在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中,李某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后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支持赔偿金额140多万元。
又如,在罗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基于被告的犯罪行为,且被告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未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与司法解释规定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内容不相符。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故不予支持。
再如,在罗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被害人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已受到刑罚惩罚,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规定,可理解为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造成物质损失,属赔偿范畴,精神损失不属赔偿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三、小结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刑事案件量刑方面差异不大,也可能判处相同等刑期。在民事赔偿方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时,被告人的赔偿金额是非常高的,而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时,被告人的赔偿金额可能比较高,也可能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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