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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望分四类保护非遗

 苏迷 2013-03-24

 苏州现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达65岁,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更已超过70岁,解决传承问题已刻不容缓。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2013年苏州市人大立法计划项目。昨天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并将以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据悉,该《条例(草案)》根据我市非遗的不同现状,提出了分类保护———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具体保护措施。

  据了解,我市非遗资源十分丰厚,经普查,我市现有非遗项目2900多个。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29项、省级名录项目79项、市级名录项目118项。我市历来重视非遗保护工作,早在2004年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政府规章《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6年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极大地促进了我市非遗保护,取得了良好成效。  随着国家、省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苏州城乡一体化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市传统文化的延续传承和非遗保护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法规以适应我市非遗保护工作的需要。据悉,在非遗传承方面,苏州现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达65岁,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更已超过70岁,解决传承问题已刻不容缓。《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积极创新保护理念,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坚持保护核心技艺与创新发展相并重,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其在保护工作中的不同作用。《条例(草案)》不断完善保护工作体系,创建“政府有限主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格局。针对我市许多非遗项目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况,《条例(草案)》提出了给予学艺者以资金和户籍政策扶持的机制,鼓励相关院校开设非遗技艺传承班,支持中、小学校将非遗教育列为乡土特色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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