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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礁岛、中岩岛和南礁岛案(马来西亚/新加坡)

 博览古今天下 2013-03-26

白礁岛、中岩岛和南礁岛案(马来西亚/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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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礁岛(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位于新加坡东面24海里、马来西亚柔佛州南面7.7海里处,在低潮时面积8560平方米,是一个花岗岩小岛;中岩岛和南礁岛则是最靠近白礁岛的两处海洋地貌(maritime features)。1979年12月21日,马来西亚发布一份标题为"马来西亚领海与大陆架边界"的地图,将白礁岛划在马来西亚的领海之内;1980年2月14日,新加坡通过一份外交照会对马来西亚的主张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其修正1979年的地图。随后,两国政府在1993年~1994年通过多次交换意见仍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两国在2003年2月签署了特别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5月23日对案件实质问题作出判决。

  (1)关键日期。法院在其判词中首先回顾到,对于诸如当前案件的领土主权争端案件来说,确定争端具体化的日期是十分重要的。对于白礁岛,双方当事国都同意争端在1980年——即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相互正式否定对方对该岛的主张的时间——具体化。对于中岩岛和南礁岛,双方对争端具体化的时间则存在不同看法。马来西亚认为,这一时间是在1993年2月6日,即新加坡在双方第一轮双边磋商时第一次将中岩岛和南礁岛包括在对白礁岛的主张范围之内之时;新加坡则强调,他长期以来的一贯主张就是中岩岛和南礁岛与白礁岛是不可分的,因此关于这三个岛屿的关键日期也自然是同一时间。法院注意到,新加坡在1980年2月14日的照会中只提及白礁岛,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当时所指包括中岩岛和南礁岛在内,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关于中岩岛和南礁岛主权的争端在1993年2月6日具体化。

  (2)白礁岛的主权归属问题。马来西亚认为,马来西亚长期以来对白礁岛拥有原始权利(original title);白礁岛一直是马来西亚柔佛州的一部分,新加坡在岛上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建造和维护灯塔,这一存在是被主权者马来西亚所许可的,它不能使新加坡取得主权。新加坡则认为,英国选择白礁岛作为建造灯塔的地点及其在1847年至1851年在岛上建造灯塔的行为构成对该岛的主权占有,根据当时领土取得的法律原则,英国取得了该岛的权利,这一权利为英国及其合法继承者新加坡所一直维护。根据两国的主张,法院以1840年代——灯塔的选址及建造时间——为界,分别讨论白礁岛在之前及之后的法律地位。首先,关于白礁岛的原始权利问题。法院认为,从柔佛王国的有关行为及有关文书来看,至少在17世纪到19世纪初期,被广为承认的是,柔佛王国的领土和海域包括马来半岛的相当一部分,它横跨新加坡海峡并包括海峡上的岛屿和礁石,特别是,它包括白礁岛所处位置的一带区域;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柔佛苏丹国对白礁岛拥有原始的权利。第二,法院通过对1824年《英荷条约》、1824年《克劳福条约》和1825年Abdul Rahman苏丹写给其弟弟的"赠与"信件的研究,法院的结论是:在1844年英国准备在白礁岛建设灯塔时,该岛处于柔佛苏丹的主权之下。第三,对于1840年代之后白礁岛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认为,他不能从该岛灯塔的选址和建造得出任何关于主权是否发生变动的结论,这取决于柔佛和新加坡对白礁岛主权的看法的演变,因此法院必须考察双方在灯塔建造完成之后的行为以便确定该岛的主权是否转移至新加坡的被继承者英国。为了方便起见,法院将这一时期分为1852年~1952年及1953年之后两个时期。这两个时期的分水岭就是1953年新加坡殖民秘书和柔佛代理国务秘书的两封信件,这两封信件也成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在1953年6月12日新加坡殖民大臣写给柔佛苏丹英国顾问的一封信中,大臣写道:

  "我被指示询问关于Horsburgh灯塔坐落之所、距离新加坡40英里外的一个称为白礁岛的岩礁的情况,这事关(新加坡,作者注)殖民地领海边界的确定问题。该岩礁似乎在Hussain苏丹和Dato Tumunggong于1824年条约割让给东印度公司新加坡岛的范围之外,但该岛在1844年11月28日新加坡总督的一封急件中却被提及。该灯塔是在1850年由殖民地政府建造的,此后一直由其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无疑赋予了殖民地某些权利和义务。

  ……

  我现在希望知道白礁岛的法律地位,我恳切的希望知道是否有什么文件表明该岩礁存在租借或让渡的情况,或柔佛国政府是否已将该岛割让或以其它什么方式予以处置。

  本信件的复件被送交吉隆坡首席大臣(Chief Secretary)。"

  三个月后,在一封日期为1953年9月21日的信件中,柔佛代理国务大臣写道:"我很荣幸的……告知您柔佛政府对白礁岛不主张所有权。"

  对于代理国务大臣的回信,马来西亚认为,信中提及的是所有权,而非主权,而且,代理国务大臣也没有权限写该封书信。法院不认可马来西亚的看法。法院认为,虽然在国际法上所有权和主权是有区别的,但它们有时也被交叉使用,在本案的情况下,"所有权"无疑指的就是主权;而且,第一封信件是英国皇家政府代表书写的,英国在当时并非外国,因此不存在没有权限的情形。法院因此得出结论:柔佛的回信表明,根据柔佛在1953年的理解,他对白礁岛并不拥有主权,新加坡根据该回信没有理由怀疑英国对该岛拥有主权。法院最后得出结论:白礁岛的主权属于新加坡。

      (3)中岩岛和南礁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新加坡认为,中岩岛和南礁岛附属于南礁岛,它们和南礁岛构成同一组海洋地貌(Maritime features),谁拥有白礁岛,谁就拥有中岩岛和南礁岛;马来西亚则主张,这三个岛屿在历史上和地貌上没有构成同一组岛屿。法院认同马来西亚的主张。法院认为,对于中岩岛,马来西亚对它拥有和白礁岛一样的历史权利,由于导致白礁岛主权转移至新加坡的特殊情形不能适用于中岩岛,因此这一历史权利仍保留给柔佛苏丹国的继承者马来西亚,除非能够证明存在别的情况,但法院发现新加坡并不能证明这种情况。对于南礁岛的主权,法院判定其属于所在领海所属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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