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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

 醒神议事厅 2013-03-26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28   来源:

吴政办〔2012〕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滨湖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在广泛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现予公布,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进行政管理模式创新

    各镇(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认真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45号)要求,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严禁干预自治组织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切实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担,形成“政社互动”的行政管理格局,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各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公布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明确本单位延伸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事项的具体内容、工作目标。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试行委托管理。除法定要求外,不再签订行政责任书。对于未列入公布事项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予以协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协助工作。

    三、还权于民,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

    各地、各单位要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的有关内容,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不得干预。

    四、强化保障,建立科学的双向履职评估体系

    经研究,“政社互动”试点工作在同里镇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在全区推广。试点镇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根据工作要求抓紧落实。区政府法制办和民政局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加强政府及其部门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双方委托协议的履约能力建设,建立双向的责任落实机制和履职评估机制。要落实政府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自治权利。要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提高承接能力,增强自治功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附件: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分类

序号

协助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维护社会治安、未成年人保护、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协助查处赌博、暂住人口管理、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条

《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第五条

《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公安部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2

养犬管理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

3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群众性消防工作

《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

4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省政府令《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

5

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国务院令《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

6

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婚育登记、查验等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九条

7

社会抚养费征收

国务院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三十条

8

优抚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国务院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苏州市政府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9

出具收养证明

民政部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10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

11

反映老年人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国土资源

12

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调查

国务院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令《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3

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做好农村基本保障工作

苏州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

14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15

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建立苏州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6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居民进行监督、教育、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

文化广电

17

古村落资源普查

苏州市政府令《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18

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

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防治、组织居(村)民受种疫苗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食品药品

20

药品质量监督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1

农业、经济、污染源普查

国务院令《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国务院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令《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地方税收

22

代征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税收

省政府令《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23

青少年教育,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24

扫除文盲工作

国务院令《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安全生产

25

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通知》

26

做好抗旱措施落实

国务院令《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27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国务院令《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28

兵役登记及政审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9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国务院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附件2: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序 号

主要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管理集体土地、财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物权法》第六十二条

《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2

发展农村经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3

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献血法》第六条

4

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5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6

调解民间纠纷

 

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调解工作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7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风景名胜条例》(国务院令第474令)第六条

8

开展社区服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9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并向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10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工作。

 

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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