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2-11-28 来源: | |||||||||||||||||||||||||||||||||||||||||||||||||||||||||||||||||||||||||||||||||||||||||||||||||||||||||||||||||||||||||||||||||||||||||||||||
吴政办〔2012〕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滨湖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在广泛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现予公布,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进行政管理模式创新 各镇(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认真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45号)要求,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严禁干预自治组织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切实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担,形成“政社互动”的行政管理格局,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各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公布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明确本单位延伸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事项的具体内容、工作目标。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试行委托管理。除法定要求外,不再签订行政责任书。对于未列入公布事项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予以协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协助工作。 三、还权于民,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 各地、各单位要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的有关内容,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不得干预。 四、强化保障,建立科学的双向履职评估体系 经研究,“政社互动”试点工作在同里镇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在全区推广。试点镇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根据工作要求抓紧落实。区政府法制办和民政局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加强政府及其部门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双方委托协议的履约能力建设,建立双向的责任落实机制和履职评估机制。要落实政府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自治权利。要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提高承接能力,增强自治功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附件: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附件2: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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