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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

 震宇 2013-03-29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的一部具有启蒙性质的批判君主专制,呼唤民主政体的名著。《明夷待访录》该书有《原君》、《原臣》等论文21篇。主张君主开明立宪制,加强平等因素,扩大社会对执政者的监督权力,有近代民主政治的思想。这种思想并非受西方文明的影响,而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因而更加可贵。
 


作者介绍

黄宗羲
黄宗羲
  明末清初,有位大思想家宣布皇帝是“天下之大害者”,主张“无君”。他就是近代民主主义思想的启蒙者、爱国者黄宗羲。他的代表作《明夷待访录》,比卢骚的《民约论》还要早100年光景,有人称它为“人权宣言”。黄宗羲同时代的思想家顾炎武说:“读了这部书,可以知道过去历史上所有帝王制度的弊端。”《明夷待访录》反对君主专则,主张民权,对清末的维新变法运动影响很大。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一文中说过:“梁启超谭嗣同辈倡民权共和之说,则将其书节抄,印数万本,秘密散布,于晚清思想之骤变,极有力焉。”黄氏的民权思想,一直影响到辛亥革命时期的孙中山邹容陈天华等爱国志士。
 
  黄宗羲(1610-1695年),字太冲,号梨洲,又号南雷,浙江余姚人。他父亲黄尊素,是有名的“东林党人”。黄宗羲14岁时考中秀才,就到北京和父亲住在一起。1645年,当清兵大举南下时,黄宗羲愤而毁家纾难,和浙东人民团结在一起,展开轰轰烈烈的抗清运动。他组织起一支抗清的“世忠营”,有3000多人。后来他又联合了太湖一带的豪杰,抗拒清兵达半年之久。当他扼守的四明山寨被攻破后,宗羲渡海到舟山,和张煌言等继续搞复国活动。1664年,张煌言殉难后,宗羲遂改名换姓回到故乡,聚众讲学,著书立说。
 
  黄宗羲学识广博,研究过天文、地理、算学、音乐、历史和哲学等。他留下了许多著作,有《南雷文定》、《南雷诗历》、《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成书背景

《明夷待访录》
《明夷待访录》
  黄宗羲青中年时代生活的明朝,君主专制政治发展到登峰造极程度,病端也愈益昭著,以天下国家为己任的士子批评时政的党社活动因时而醒。与此同时,东南地区的工商业有长足进步,又遭到矿监、税监一类虐政的摧残,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工商业者与党社士人联系渐趋紧密,其共同愿望是舒缓专制的高压,这便招致朝廷对士人党社活动和市民抗争的残酷镇压。与此同时,明清间的民族战争、遍及南北的农民战争愈演愈烈,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统治者无法照旧统治,被统治者也无法照旧被统治。从精神领域而言,皇帝、朝廷、理学教条的权威发生动摇,朝野间的认识形成巨大反差,“外论所是,内阁必以为非,外论所非,内阁必以为是。”争取参政权、非议君主专制的思想言行日渐张大,被士子中的“正人”视作楷模的顾宪诚等人“公是非于天下”的号召,冯琪等人对君主敛财的抨击,李三才制服内监淫威的业绩,杨涟对宦官干政危害的揭示,叶向高还实权于宰相的谠议,陈龙正、刘宗周以分治不独治的倡言,都启迪着青年黄宗羲,成为他日后创作《明夷待访录》的直接前导。
 
  黄宗羲三十五岁时发生明清更革,这不仅是一般的改朝换代,还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华夷剧变,有着强劲的文化冲击力,士人们尤觉创巨痛深。黄氏把自己所处的时代称之“天崩地解”,同时的王夫之则称之“天崩地裂”,都是身历巨大历史性震撼之后的概括。时至清初,当明清更革战争的尘埃落定后,从烈火硝烟中退回书斋的士人,于痛定思痛间纷纷著述以总结历史教训。承袭着东林、复社议政传统,反映着早期市民挣脱君主专制的政治憧憬的黄宗羲,近取对明季弊政的切肤感受,又远纳三代以下的思想资源,并放眼来世,成就一部兼具现时性、超越性、前瞻性的政治哲学杰作。 是书原名《待访录》,黄氏生前及辞世后的一个世纪,此书仅有抄本流传于少数士子间。全祖望撰《梨洲先生神道碑文》,始称该书名为《明夷待访录》,乾隆年间,慈溪郑性订定、其子郑大节刊刻是书,此即二老阁刻本,题名《黄梨洲先生明夷待访录》,共21篇。  

内容介绍

  《明夷待访录》计有《原君》、《原臣》、《原法》、《置相》、《学校》、《取士上》、《取士下》、《建都》、《方镇》、《田制一》、《田制二》、《田制三》、《兵制一》、《兵制二》、《兵制三》、《财计一》、《财计二》、《财计三》、《胥吏》、《奄宦上》、《奄宦下》,共21篇。《明夷待访录》成书于康熙二年公元663年“明夷”是《周易》中的一卦,其爻辞有日:“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人攸往,主人有言。”所谓“明夷”指有智慧的人处在患难地位。“待访”,等待后代明君来采访采纳。
 
《明夷待访录》—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成书于康熙二年(1663年),“明夷”是《周易》中的一卦,其爻辞有曰:“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人攸往,主人有言。”所谓“明夷”指有智慧的人处在患难地位。“待访”,等待后代明君来采访采纳。该书有《原君》、《原臣》等论文21篇。这部书受到清朝统治者的查禁,直至清末才重见天日,受到谭嗣同、梁启超等人的重视和赞许。今据通行本整理。
 
  黄氏在《原君》篇中,无情地揭露了封建帝王的罪恶,指出帝王是唯一的害民之贼。他说:“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呜呼!岂设君之道固如是乎!”这些话在300年前,是没有人敢说的,黄宗羲却大声疾呼:皇帝是“天下之大害者”、“敲剥者”。因此有人称赞《明夷待访录》是“人权宣言”。
 
  他对封建专制进行猛烈的批评,说它是公私不分,权利义务不平,没有公法可言。因此他反对“一家之法”,主张“天下之法”,“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原法》)。他为了求得人权平等,主张非废除秦汉以来的“非法之法”不可;要求得天下太平,非废除专制的君本制度,而改为民本制度不可。
 
  他理直气壮地呼吁,现今应当是“天下(人民)为主,君为客”(《原君》)。他同时也提醒封建时代的臣僚,不要再是皇帝“敲剥”百姓的服役者,而应该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做官的人如果“不以天下为事,则君之仆妾也;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原臣》)
 
  黄宗羲的思想意识中已有责任内阁制的因素,他认为宰相,一是贤人,二是有职有权的人;而君主的职位不过是虚名罢了。他在《置相》篇中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宰相既当责任内阁之权,“四方上书言利弊者……皆集焉,凡事无不得达”。黄氏也有近代代议制的意识,他在《学校》篇中,已流露出议会政治的萌芽思想。
 
  他把东汉的太学清议的历史意义理解为近代的议会政治,这是托古改制。黄宗羲的理想是,在中央政府,天子以至公卿都要在太学祭酒的面前就弟子之列,祭酒(类似议长)有权批评政治的得失。在地方政府,郡县官都要在地方学官的面前就弟子之列,学官对于地方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明、清之际,随着都市经济的成长,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反映到意识形态上,产生了黄宗羲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思想的市民政治学说。我国封建社会,一向是“重农抑商”的。而黄宗羲鉴于社会的变动,面对现实,却提出“工商皆本”的学说。
 
  他说:“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财计三》)在经济学说上,黄氏也反映市民的要求,主张废止金银货币,使用“宝钞”,而以金银作为宝钞的基金。他这种经济思想,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并启发了近代的经济政策。在黄氏看来,明朝末年是封建制度崩溃的前夜,此时,“土力日竭”了,市场停顿了,人民生活的条件被皇帝夺去了,加税加饷永没有限制了。他站在市民的立场,还呼吁减轻军费负担,主张实行征兵制度;反对募兵制。
 
  当时农民无地可耕,而土地都被皇室、外戚、阉宦和地方的豪强所霸占,赋税苛役特重,就拿江南一带来说,“一困于赋,再困于役,盖已皮尽而骨存矣”(《复社纪略》)。黄氏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主张减赋税。为了使人民能生活下去,他又提出“天下大公”的制度。在黄宗羲看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其理想是恢复井田制度。所以他主张“齐之均之”,认为土地应收回为国家所有,然后再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他还主张“授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
 
  宗羲“齐之”而“均之”的改革论,是在土地制度上的民主主义。他所憧憬的前途是“富民”的世界。他认为,如果按他的想法去做,这就可以取消封建土地的占有,给农民以土地,使之成为自由人。  

民主思想

  黄宗羲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民主思想启蒙的重要人物,他的启蒙思想主要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中,这部书的后世影响非常巨大。黄宗羲在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剖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著名思想和“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口号,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黄宗羲还大胆设想了民主政治的蓝图: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学校议政”,限制君权,废除科举,工商皆本等。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唯一的政治专著,是他结合自己几十年斗争实践的研究成果,全书分为原君、原臣、原法、置相、学校、取士、建都、方镇、田制、兵制、财计、胥吏、奄宦等十三个部分。《明夷待访录》“明夷”一词取自《周易》“明夷卦”,是由晦而明之意,黄宗羲认为自己的学说能把国家由黑暗引向光明。在这本书中,黄宗羲深刻地批判了君主专制和封建法统的罪恶,探讨了社会治乱的根源,大胆设想了民主政治的蓝图。  

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揭露和批判

《明夷待访录》书影
《明夷待访录》书影
  自封建社会产生之时起,专制作为伴生物就深深地扎根于封建制度的土壤中。秦始皇为加强中央集权而采取的废封建立郡县为专制制度开了先河。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专制统治也愈来愈发展。黄宗羲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揭露和批判。黄宗羲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明确提出合理的君、臣、民关系。
 
  道学家把 封建 君主美化为“居天下之至中”,“有天下之纯德”,足以为“至极之标准”的“圣王” (朱熹皇极辩》 ) 。黄宗羲则纵观历史,力 陈 君主专制主义的危害,公开指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为什么长期以来,“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 ( 《明夷待访录》·《原君》,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 ) 呢?黄宗羲说:
 
  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 (《原君》)
 
  君享其利,民受其害,君主一人之享乐建立在万民的痛苦之上,这本来是“私中之大私”,却被美化为“天下之大公”。不言而喻,对于这样的君主,人们理所当然地应敌视他们、抛弃他们。就这样,黄 宗羲用 君民之间现实的利害矛盾戳穿了所谓“天生蒸民而立之君”,“教之以相生相养之道”之类的神话,进而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著名思想。他认为,远古同 后世的 君民关系不同,具体表现在于:“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 ( 《原君》 ) 黄宗羲理想中的君主,是“以天下万民为事”,“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而不是剥削压迫人民的公敌。这种君民关系的新解释和主客地位的再颠倒,是对君贵民贱、“ 屈民伸 君”的传统观念的大胆否定。
 
  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残酷地剥削压迫广大人民,还要人民“惩忿窒欲”,“安贫乐道”,心甘情愿地忍受剥削压迫。宋明理学家们否定人民争生存、争温饱的权利,叫嚷“存天理,去人欲”。黄宗羲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口号,把满足个人利益看作人们的基本权利。这一冲破封建思想藩篱的主张同李贽把“穿衣吃饭”看作是“人伦物理”的观点一样,是早期市民阶级争取平等权利的功利主义的明确反映。为了恢复人民的这种权利,黄宗羲大胆提出了废除封建君主专制的设想。他说: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 (《原君》)
 
  黄宗羲进一步分析到,君主专制下的整个官僚机构 都是 君主的爪牙、帮凶,他们全不顾人民的死活,把“民生之憔悴”,视为“纤芥之疾”;却把人民创造的财产看作君主的私产,“视天下人民为人君橐中之私物” ( 《原臣》 ) 。黄宗羲认为,君和臣都应为万民的利益各尽职守,彼此是平等的师友关系,而不是主仆关系。他把一姓之君主同天下万民看作社会的两极,把天下万民看作社会的主体,黄 宗羲的 君、臣、民关系图是:民——为主非为客,君——为客非为主,臣——为民非为君。这种君民、君臣关系的新见解,是黄宗羲社会史观中最富于民主性的思想精华。  

批判封建的礼法

  东汉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云:“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孔颖达疏引《礼纬·含文嘉》云:“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是关于封建礼法的明确表述。到了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对君主专制和封建法统进一步作了阐述,“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韩愈认为,君为整个国家的主宰,臣、民都是遵守君的号令的,而且 都是为 君服务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就是利用这种封建法统残酷地剥削压迫广大人民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封建礼法的基本原则。封建政权确立后,统治者一方面高谈礼乐的妙用:“礼只是一个序,乐只是一个和。” ( 《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 ) 极力掩盖等级差异和阶级对抗的现实矛盾;另方面,所谓神学倡导的“三纲可求于天”,何晏、王弼之玄学的“名教本于自然”,佛学的“贵贱来自因果”,理学的“伦理通乎天理”,使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等级法权成为“天生铁定底道理”,成为不能违抗的威临人类的异己力量。黄宗羲揭开了其神学、哲学的外衣,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王法”,不过是保护封建统治者的既得利益的手段。封建法权的特点在于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实质上是“一家之法”,在广大民众看来,都是“非法之法”。
 
  他说:“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原法》)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原法》)
 
  “一家之法”企图把天下的“福利”垄断于“筐箧”之中,而天下之人则把仇恨集中于“筐箧”,于是法网愈密,疑惧愈多,祸乱愈深,治乱之法成为兴乱之因,统治者从制法者变为制于法者。黄宗羲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对抗看到了产生“非法之法”和“天下之乱”的社会根源 , 这一认识是比较深刻的。
 
  黄宗羲认为同“非法之法”相对立的是“天下之法”,“天下之法”应该取代“一家之法”。那么,何谓“天下之法”呢?黄宗羲的“天下之法”有如下规定性: (1)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百姓休养生息,而不是为了对百姓巧取豪夺,是为民,而不是为君主;这是“天下为主,君为客”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2)立法的原则是平等,“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根据“天下之法”,朝廷与“草莽”是平等的,更 何况 君臣呢? (3) “天下之法”还为百姓树立道德伦理规范,对其进行礼法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以防其乱和淫。 (4) “天下之法”的特点是“无法之法”,而“法愈疏而乱愈不作”。这实际上是休养生息的思想。  

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勾画和设想

  为实现“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政治思想,黄宗羲总结历史经验,开创性地提出了新的民主政治方案。
 
  限制君权,学校议政
 
  他主张: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 (《学校》)
 
  限制君权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设立“太学” ( 类似西方的议会 ) ,太学设有“祭酒” ( 类似议长 ) ,天子应当受太学祭酒的监督。太学祭酒有权直接批评朝廷政事;郡县设立学校,学校设有学官,郡县官吏应受学校监督,郡县学官有权“纠绳”直至驱逐郡县官吏。这种学校议政的主张,是对“庶民不议”的传统观念的否定,是对自孔子开始的只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儒家愚民思想的否定,也是对东林党和复社政治斗争经验的继承。在《明儒学案·东林学案》中,他对东林党人的“清议”作了极高的评价,说:“清议者天下之坊也。”黄宗羲的这种思想萌芽是光辉的,但带有幻想成份和封建杂质。
 
  计户授田,工商皆本
 
  明代末年,土地高度集中,“屯田”占去耕地的十分之一,“官田”又占去十分之三,豪绅地主的庄园,动辄占地千万顷,落到中小地主及农民手中的土地,为数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黄宗羲主张恢复古代井田制,“丈量天下田土” (《田制》三) ,“以实在田土均之” (《田制》二) ,改变土地过分集中的现状。这种自上而下的平均授田制度,目的在于让百姓获得一定土地作为发展小农经济的基础,客观上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明中叶以后,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工商业。封建统治者“崇本抑末”,对工商业进行了残酷地压抑。黄宗羲站在城市自由民一边,要求为工商业的发展扫除障碍,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工商皆本”的口号,认为“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 (《财计》三) 。为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黄宗羲还主张改革币制,整顿市场,调整物价,扩大贸易,以造成“封域之内,常有千万财用流转无穷” (《财计》二) 的经济繁荣局面。
 
  废除科举,提倡“绝学”
 
  黄宗羲对明末空谈性理的腐朽学术空气以及窒息人才的科举考试制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说:
 
  举业盛而圣学亡,举业之士亦知其非圣学也,第以仕宦之途寄迹焉尔!而世之庸妄者,遂执其成说,以裁量古今之学术。有一语不与之相合者,愕眙而视曰:“此离经也,此背训也”。于是六经之传注,历代之治乱,人物之臧否,莫不各有一定之说。此一定之说者,皆肤论瞽言,未尝深求其故,取证于心。 (《南雷文案·恽仲升文集序》)
 
  他指出,科举制度不只使人们满足于“肤论瞽言”,造成思想僵化;更大的危害在于使人不关心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大事,而热心于玩弄语录、欺世盗名的勾当。他说:
 
  儒者之学经天纬地,而后世乃以语录为究竟,仅附答问一二条于伊洛门下,便厕儒者之列,假其名以欺世。……徒以“生民之极,天地立心,万世开太平”之阔论,钤束天下。一旦有大夫之忧,当报国之日,则蒙然张口,如坐云雾。 (《南雷文定后集·赠编修弁玉吴君墓志铭》)
 
  黄宗羲还着眼于农业、手工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主张鼓励研究“绝学”,促进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发展。他说: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取士》下)
 
  黄宗羲不仅提倡“绝学”,而且自己对某些“绝学”也颇有研究,写了不少著作。如《授时历假如》、《西历假如》、《大统历推》、《回历假如》、《勾股图说》、《开方命算》、《律吕新义》、《今水经》、《春秋日蚀历》、《割圆八线解》、  《圆解》等,可惜这些科学著作,大都散失了。
 
  黄宗羲所处的时代是社会历史急剧动荡、变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反映在社会思潮上的变化和斗争是十分错综、尖锐的。但它的基本趋势是: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和演变的、代表封建文化形态的宋学走向没落,陷入绝境;一个新兴的资产阶级文化形态迅猛发展起来,而黄宗羲是这一文化领域内的开拓者之一,《明夷待访录》可以称为十七世纪的中国民主宣言。   

教育思想

线装本《明夷待访录》
线装本《明夷待访录》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阐述的有关教育的思想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学校》中,黄宗羲针对学校所能起到的作用,指出,“学校,所以养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而朝廷的理想状态,应该是 “盖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的境界。这就是说学校不仅仅是养士的教育场所,而且应该参予议论国家的大事,提出建议,影响朝廷的决断。天下的是非,国家的政事,不能只有皇帝一人决定,而要吸取学校的意见。
 
  其次,黄宗羲强调学官应该起到对地方官吏和政事监督的作用。他指出:“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谢事者,皆可当其任,不拘己任未任。”“郡县朔望,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学官讲学,郡县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师弟子各以疑义相质难。其以薄书、期会不至者罚之。郡县官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其或僻郡下县,学官不能骤得名儒,而郡县官之学行过之者,则朔望之会,郡县官南面讲学可也。”所谓“公议”也就是近于舆论监督的作用,
 
  政府的各级官吏必须像学生一样受学官的教导,接受学官的监督,所以学校除了通过传递学术文化以培养经世致用的实用人才之外,还应充当监督地方政治的作用。
 
  另外,在《明夷待访录·学校》中,黄宗羲还提到学校应该具有管理地方风俗事务的职能。“民间吉凶,一依朱子《家礼》行事。庶民未必通谙,其丧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宫室之制,在市肆工艺者,学官定而付之;离城聚落,蒙师相其礼以革习俗。”“凡一邑之名迹及先贤陵墓祠宇,其修饰表章,皆学官之事。”礼俗在中国向来是涉及民生的大事要事,黄宗羲认为学官应当引而领之,体现他重视学校,看重士人在百姓生活中的指导作用。
 
  在《明夷待访录·取士上》中,黄宗羲首先分析了科举制度的弊病,指出“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故毅宗尝患之也,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乃拔贡之试,犹然经义也,考官不遣词臣,属之提学,既已轻于解试矣。”“保举之法,虽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谓名者何凭也,势不得不杂以贿赂请托。”黄宗羲成立书院,长期从事讲学,对学生、科考有深刻的了解,他看到科举考试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弊端,保荐推举的公平也名存实亡,早就成为吸取人才的障碍。
 
  紧跟其后的《取士下》篇,黄宗羲提出他的建议,“宽于取、严于用”应为取士之精神,他认为“宽于取则无枉才,严于用则少幸进”。举出前人的诸多例子,证实这种方法的得当,如历史上的屈原司马迁董仲舒等。他还总结了历史上关于人才选拔的各种方法和经验,提出了8种人才选拔之路,他指出,“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并逐条进行分析,阐发其深刻的见解。
 
  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在清初广为流传,其中阐述的教育思想,在中国近现代教育改革的历史过程中影响很大,他的思想具有高度的启发性,对教育的革新引领作用有目共睹。如清末康有为、梁启超在维新变法中提出以学校作为议政的机构,其思想就受到黄宗羲的影响。时至今日,读来黄宗羲的教育思想,仍然能够感受到他忧国忧民的伟大情怀,时光荏苒,伟人已离我们久远,但他的智慧,会继续给我们以教诲。   

文字特点

  《明夷待访录》文字的特点是,他对于封建的现状,批判很尖锐,而且是披着夏、商、周三代外衣的理想,托古改制。  

历史评价

  《明夷待访录》对传统的民本论和中古政治异端作了创造性扬弃,其政治理念在若干方面直逼近代民主理念,但毕竟没有正式跨进民主主义的门槛,故我们可以将其定位为“新民本思想”。而它在中国近代政治运动中所发挥的衔接古今、汇通中西的枢纽作用,则表明它确乎包蕴着某种近代性基因,为转型时代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资源。
 
  《明夷待访录》的民主思想虽已属于近代民主思想的范畴,但其中还掺杂着很多封建的成份;它虽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但它大大突破了民本思想。《明夷待访录》的思想是近代早期的民主启蒙思想。

  黄宗羲以勇敢的“异端”精神,批判旧的,设计将来的新世界,是值得称赞颂扬的。他不愧是中国近代民主主义思想的启蒙者、思想家。

《明夷待访录》阅读

题辞

  余常疑孟子一冶一乱之言,何三代而下之有乱无治也?乃观胡翰所谓十二运者,起周敬王甲子以至于今,皆在一乱之运、向后二十年交入“大壮”,始得一治,则三代之盛犹未绝望也。
  前年壬寅夏,条具为治大法,未卒数章,遇火而止。今年自蓝水返于故居,整理残帙,此卷犹未失落于担头舱底,儿子某某请完之。
  冬十月,雨窗削笔,喟然而叹曰:昔王冕仿《周礼》,着书一卷,自谓“吾未即死,持此以遇明主,伊、吕事业不难致也”,终不得少试以死。冕之书未得见,其可致治与否,固末可知。然乱运未终,亦何能为“大壮”之交!吾虽老矣,如箕子之见访,或庶几焉。岂因“夷之初旦,明而末融”,遂秘其百也!
  癸卯,梨洲老人识。  

置相

  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
  原夫作君之意,所以冶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则设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  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垃,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盖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犹公、侯、伯、子、男之递相去;自内而言之,君之去卿,犹卿、大夫、士之递相去。非独至于天子遂截然无等级也。
  昔者伊尹、周公之摄政,以宰相而摄天子,亦不殊于大夫之摄卿,士之摄大夫耳。后世君骄臣谄,天子之位始不列于卿、大夫、士之间,而小儒遂河汉其摄位之事,以至君崩子立,忘哭泣衰绖之哀,讲礼乐征伐之冶,君臣之义未必全,父子之恩已先绝矣。不幸国无长君,委之母后,为宰相者方避嫌而处,宁使其决裂败坏,贻笑千古,无乃视天子之位过高所致乎?
  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秦、汉以后,废而不讲,然丞相进,天子御座为起,在舆为下。宰相既罢,天子更无与为礼者矣。遂谓百官之设,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贤之,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设官之意既讹,尚能得作君之意乎?古者不传子而传贤,其视天子之位,去留犹夫宰相也。其后天子传子,宰相不传子。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  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不亦并传子之意而失者乎?或谓后之入阁办事,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也。曰:不然。入阁办事者,职在批答,犹开府之书记也。  其事既轻,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内授之而后拟之,可谓有其实乎?吾以谓有宰相之实者,今之宫奴也。盖大权不能无所寄,彼宫奴者,见宰相之政事坠地不收,从而设为科条,增其职掌,生杀予夺出自宰相者,次第而尽归焉。
  有明之阁下,贤者贷其残膏剩馥,不贤者假其喜笑怒骂,道路传之,国史书之,则以为其人之相业矣。故使宫奴有宰相之实者,则罢丞相之过也。阁下之贤者,尽其能事则曰法祖,亦非为祖宗之必足法也。其事位既轻,不得不假祖宗以压后王,以塞宫奴。祖宗之所行未必皆当,宫奴之黠者又复条举其疵行,亦曰法祖,而法祖之论荒矣。使宰相不罢,自得以古圣哲王之行摩切其主,其主亦有所畏而不敢不从也。
  宰相一人,参知政事无常员。每日便殿议政,天子南面,宰相、六卿、谏官东西面以次坐。其执事皆用士人。凡章奏进呈,六科给事中主之,给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同议可否。天子批红。天子不能尽,则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更不用呈之御前,转发阁中票拟,阁中又缴之御前,而后下该衙门,如故事住返,使大权自宫奴出也。  宰相设政事堂,使新进士主之,或用待诏者。唐张说为相,列五房于政事堂之后:一日吏房,二日枢机房,三日兵房,四日户房,五日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此其例也。四方上书言利弊者及待诏之人皆集焉,凡事无不得达。

学校
  学校,所以养士也。
  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非谓班朝,布令,养老,恤孤,讯馘,大师旅则会将士,大狱讼则期吏民,大祭祀则享始祖,行之自辟雍也。盖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
  是故养士为学校之一事,而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
  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天子荣之,则群趋以为是;天子辱之,则群擿以为非。簿书、期会、钱谷、戎狱,一切委之俗吏。时风众势之外,稍有人焉,便以为学校中无当于缓急之习气。而其所谓学校者,科举嚣争,富贵熏心,亦遂以朝廷之势利一变其本领,而士之有才能学术者,且往住自拔于草野之间,于学校初无与也,究竟养士一事亦失之矣。
  于是学校变而为书院。有所非也,则朝廷必以为是而荣之;有所是也,则朝廷必以为非而辱之。伪学之禁,书院之毁,必欲以朝廷之权与之争胜。其不仕者有刑,曰:“此率天下士大夫而背朝廷者也。”其始也,学校与朝廷无与;其继也,朝廷与学校相反。不特不能养士,且至于害士,犹然循其名而立之何与?
  东汉太学三万人,危言深论,不隐豪强,公卿避其贬议。
  宋诸生伏阙捶鼓,请起李纲。三代遗风,惟此犹为相近。使当日之在朝廷者,以其所非是为非是,将见盗贼奸邪慑心于正气霜雪之下!君安而国可保也。乃论者目之为衰世之事,不知其所以亡者,收捕党人,编管陈、欧,正坐破坏学校所致,而反咎学校之人乎!
  嗟乎!天之生斯民也,以教养讬之于君。授田之法废,民买田而自养,犹赋税以扰之;学校之法废,民蚩蚩而失教,犹势利以诱之。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跻之曰“君父,君父”,则吾谁欺!郡县学官,毋得出自选除。
  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谢事者,皆可当其任,不拘已任未任也。其人稍有干于清议,则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为吾师也。”其下有《五经》师,兵法、历算、医、射各有师,皆听学官自择。
  凡邑之生童皆裹粮从学,离城烟火聚落之处士人众多者,亦置经师。民间童子十人以上,则以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为蒙师。故郡邑无无师之士,而士之学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则主分教之务,亦无不用之人。
  学宫以外,凡在城在野寺观庵堂,大者改为书院,经师领之,小者改为小学,蒙师领之,以分处诸生受业。其寺产即隶于学,以赡诸生之贫者。二氏之徒,分别其有学行者,归之学宫,其余则各还其业。
  太学祭酒,推择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幸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
  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则与大臣之子就学于太学,使知民之情伪,且使之稍习于劳苦,毋得闭置宫中,其所闻见不出宦官宫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县朔望,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学官讲学,郡县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师弟子各以疑义相质难。其以簿书期会,不至者罚之。郡县官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其或僻郡下县,学官不得骤得名儒,而郡县官之学行过之者,则朔望之会,郡县官南面讲学可也。  若郡县官少年无实学,妄自压老儒而上之者,则士子哗而退之。
  择名儒以提督学政,然学官不隶属于提学,以其学行名辈相师友也。每三年,学官送其俊秀于提学而考之,补博士弟子;送博士弟子于提学而考之,以解礼部,更不别遣考试官。发榜所遗之士,有平日优于学行者,学官咨于提学补入之。其弟子之罢黜,学官以生平定之,而提学不与焉。  学历者能算气朔,即补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额,使礼部考之,官于钦天监。学医者送提学考之,补博士弟子,方许行术。岁终,稽其生死效否之数,书之于册,分为三等:下等黜之;中等行术如故;上等解试礼部,入太医院而官之。
  凡乡饮酒,合一郡一县之缙绅士子。士人年七十以上,生平无玷清议者,庶民年八十以上,无过犯者,皆以齿南面,学官、郡县官皆北面,宪老乞言。  凡乡贤名宦祠,毋得以势位及子弟为进退。功业气节则考之国史,文草则稽之传世,理学则定之言行。此外乡曲之小誉,时文之声名,讲章之经学,依附之事功,已经入祠者皆罢之。
  凡郡邑书籍,不论行世藏家,博搜重购。每书钞印三册,一册上秘府,一册送太学,一册存本学。时人文集,古文非有师法,语录非有心得,奏议无裨实用,序事无补史学者,不许传刻。其时文、小说、词曲、应酬代笔,已刻者皆追板烧之。
  士子选场屋之文及私试义策,蛊惑坊市者,弟子员黜革,见任官落职,致仕官夺告身。
  民间吉凶,一依朱子《家礼》行事。庶民未必通谙,其丧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宫室之制,在市肆工艺者,学官定而付之;离城聚落,蒙师相其礼以革习俗。
  凡一邑之名迹及先贤陵墓祠宇,其修饰表章,皆学官之事。淫祠通行拆毁,但留土谷,设主祀之。故入其境,有违礼之祀,有非法之服,市悬无益之物,土留未掩之丧,优歌在耳,鄙语满街,则学官之职不修也。

取士
  取士上
  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故毅宗尝患之也,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乃拔贡之试,犹然经义也,考官不遣词臣,属之提学,既已轻于解试矣。
  保举之法,虽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谓名者何凭也,势不得不杂以贿赂请讬。及其捧檄而至,吏部以一义一论试之,视解试为尤轻矣。准贡者用解试之副榜,特授者用会试之副榜。夫副榜,黜落之余也。其黜落者如此之重,将何以待中式者乎?积分不去赀郎,其源不能清也;换授以优宗室,其教可不豫乎!凡此六者,皆不离经义,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  唐进士试诗赋,明经试墨义。所谓墨义者,每经问义十道,五道全写疏,五道全写注。宋初试士,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其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设科虽异,其墨义同也。
  王安石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中书撰大义式颁行,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然非创自安石也,唐柳冕即有“明《六经》之义,合先王之道者以为上等,其精于传注与下等”之议。权德舆驳曰:“注疏犹可以质验,不者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其末,又不得其本,则荡然矣。”
  其后宋祁、王珪累有“止问大义,不责记诵”之奏,而不果行,至安石始决之。  故时文者帖书、墨义之流也。今日之弊,在当时权德舆已尽之。向若因循不改,则转相模勒,日趋浮薄,人才终无振起之时。若罢经义,遂恐有弃经不学之士,而先王之道益视为迂阔无用之具。
  余谓当复墨义古法,使为经义者全写注疏、大全、汉宋诸儒之说,一一条具于前,而后申之以己意,亦不必墨守一先生之言。由前则空疏者绌,由后则愚蔽者绌,亦变浮薄之一术也。
  或曰:“以诵数精粗为中否,唐之所以贱明经也,宁复贵其所贱乎?”曰:“今日之时文,有非诵数时文所得者乎?同一诵数也,先儒之义学,其愈于饾饤之剿说亦可知矣。非谓守此足以得天下之士也,趋天下之士于平实,而通经学古之人出焉。昔之诗赋亦何足以得士!然必费考索,推声病,未有若时文,空疏不学之人皆可为之也。”
  取士下
  古之取士也宽,其用士也严;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古者乡举里选,士之有贤能者,不患于不知。降而唐宋,其为科目不一,士不得与于此,尚可转而从事于彼,是其取之之宽也。“王制”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升之学曰俊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马曰进士,司马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  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先凡经四转,已入仕之后凡经三转,总七转,始与之以禄。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复试之。韩退之三试于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也。宋虽登第入仕,然亦止是簿尉令录,榜首才得丞判,是其用之之严也。宽于耻则无枉才,严于用则少幸进。
  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举之一途,虽使古豪杰之士若屈原、司马迁、相如、董仲舒、杨雄之徒,舍是亦无由而进取之,不谓严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于侍从,下亦置之郡县、即其黜落而为乡贡者,终身不复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宽也!严于取,则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宽于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见夫二百年以来之功名气节,一二出于其中,遂以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内,既聚此百千万人,不应功名气节之士独不得入,则是功名气节之士之得科目,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气节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筹,第其长短而取之,行之数百年,则功名气节之士亦自有出于探筹之中者,宁可谓探筹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气节人物,不及汉唐远甚,徒使庸妄之辈充塞天下。岂天下之不生才哉?则取之之法非也。
  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
  科举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议:第一场《易》、《诗》、《书》为一科,子午年试之;《三礼》兼《大戴》为一科,卯年试之;《三传》为一枓,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四书》义一道。答义者先条举注疏及后儒之说,既备,然后以“愚按”结之。其不条众说,或条而不能备,竟入己意者,虽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题者,有丧礼服制忌讳不以为题者,皆坐罪。
  第二场周、程、张、朱、陆六子为一科,孙、吴武经为一科,荀、董、扬、文中为一科,管、韩、老、庄为一科,分年各试一论。
  第三场《左》、《国》、《三史》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宋史》、有明《实录》为一科,分年试史论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实而辨是非。若事实不详,或牵连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场时务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员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试之,不限名数,以中格为度。考官聘名儒,不论布衣、在位,而以提学主之。明年会试,经、子、史科,亦依乡闱分年,礼部尚书知贡举。登第者听宰相鉴别,分置六部各衙门为吏,管领簿书。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职在天子左右,三考满常调而后出官郡县。又拔其尤者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为弟子员,仍取解试而后得入礼闱。
  荐举之法:每岁郡举一人,与于待诏之列。宰相以国家疑难之事问之,观其所对,令廷臣反覆诘难,如汉之贤良、文学以盐铁发策是也。能自理其说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职事,观其所效而后官之。若庸下之材剿说欺人者,举主坐罪,其人报罢。若道德如吴与弼、陈献章,则不次待之,举主受上赏。
  太学之法:州县学每岁以弟子员之学成者,列其才能德艺以上之,不限名数,缺人则止。太学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艺与所上不应者,本生报罢。凡士子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分为三等:上等则同登第者,宰相分之为侍中属吏;中等则不取解试,竟入礼闱;下等则罢归乡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县学,补博士弟子员,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学,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今也大夫之子与庶民之子同试,提学受其请讬,是使其始进不以正,不受其请讬,非所以优门第也。公卿之子不论其贤否而仕之,贤者则困于常调,不贤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爱之也。  郡县佐之法:郡县各设六曹,提学试弟子员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户曹管赋税出入,礼曹主祀事、乡饮酒、上下吉凶之礼,兵曹统民户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兴作,刑曹主刑狱,吏曹主各曹之迁除资俸也。满三考升贡太学,其才能尤着者,补六部各衙门属吏。凡廪生皆罢。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镇及各省巡抚,皆得自辟其属吏,试以职事,如古之摄官。其能显着,然后上闻即真。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上书有二:一,国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刘蕡、宋陈亮是也,则当处以谏职。若为人嗾使,因而挠乱朝政者,如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即应处斩。
  一,以所着书进览,或他人代进,详看其书足以传世者,则与登第者一体出身。若无所发明,篡集旧书,且是非谬乱者,如今日赵宦光《说文长笺》、刘振《识大编》之类,部帙虽繁,却其书而遣之。

建都

  或问:北都之亡忽焉,其故何也?曰:亡之道不一,而建都失算,所以不可救也。  夫国祚中危,何代无之!安禄山之祸,玄宗幸蜀,,吐蕃之难,代宗幸陕;朱沘之乱,德宗幸奉天;以汴京中原四达,就使有急而形势无所阻。当李贼之围京城也,毅宗亦欲南下,而孤悬绝北,音尘不贯,一时既不能出,出亦不能必达,故不得已而身殉社稷。向非都燕,何遽不及三宗之事乎!  或曰:自永乐都燕,历十有四代,岂可以一代之失,遂议始谋之不善乎?曰:昔人之治天下也,以治天下为事,不以失天下为事者也。有明都燕不过二百年,而英宗狩于土木,武宗困于阳和,景泰初京城受围,嘉靖二十八年受围,四十三年边人阑入,崇祯间京城岁岁戒严。上下精神敝于寇至,日以失天下为事,而礼乐政教犹足观乎?江南之民命竭于输挽,大府之金钱靡于河道,皆郡燕之为害也。
  或曰:有王者起,将复何都?曰:金陵。或曰:古之言形胜者,以关中为上,金陵不与焉,何也?曰:时不同也。秦、汉之时,关中风气会聚,田野开辟,人物殷盛;吴、楚方脱蛮夷之号,风气朴略,故金陵不能与之争胜。今关中人物不及吴、会久矣,又经流寇之乱,烟火聚落,十无二三,生聚教训,故非一日之所能移也。而东南粟帛,灌输天下,天下之有吴、会,犹富室之有仓库匮箧也。
  今夫千金之子,其仓库匮筮必身亲守之,而门庭则以委之仆妾。舍金陵而勿都,是委仆妾以仓库匮箧;昔日之都燕,则身守夫门庭矣。曾谓冶天下而智不千金之子若与?

田制

  田制一
  昔者禹则壤定赋,《周官》体国经野,则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为准矣。当是时,其国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视之为门以内之事也。
  井田既坏,汉初十五而税一,文、景三十而税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盖土地广大,不能缕分区别,总其大势,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为则,下下者不困,则天下之势相安,吾亦可无事于缕分区别,而为则壤经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税一,下下之税也,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不能尽出于下下,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岂汉之德过于三代欤?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较之于古亦末尝为轻也。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为什一而税,古之法也。
  汉之省赋,非通行长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赋以什一,则是以上上为则也。以上上为则,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卖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乃终不敢有加于田赋者,彼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计虑犹未熟与?然则什而税一,名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而兵兴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赋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而后王又因之。
  呜呼!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复,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则天下之害民者,宁独在井田之不复乎!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宋未尝改;至张士诚而又重,有明亦未尝改。  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其一岁之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乱世苟且之术也。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税一,国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诸候之贡者,不能十之一。今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忧之乎!
  田制二
  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
  或者谓夺富民之田则生乱,欲复井田者,乘大乱之后,土旷人稀而后可,故汉高祖之灭秦,光武之乘汉,可为而不为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杀戮,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无龃龉,岂反谓之不幸与?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莫详于苏洵;言井田必可复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苏洵之所忧者,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复,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余盖于卫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世儒于屯田则言可行,于井田则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为十也。
  每军拨出五十亩,古之百亩也,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五十亩科正粮十二石,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是实征十二石也。每亩二斗四升,亦即周之乡遂用贡法也。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况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县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实在田土均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
  难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则屯田之军日宜繁庶,何以复有销耗也?日:此其说有四:屯田非土着之民,虽授之田,不足以挽其乡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夫屯种而任之老弱,则所获几何,且彼见不屯者之未尝不得食也,亦何为而任其劳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税一,今每亩二斗四升,计一亩之入不过一石,则是什税二有半矣,三也。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县不与,则凡刻剥其军者何所不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销耗与?
  田制三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日: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何谓积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
  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
  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
  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  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学无术之过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
  今欲定税,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援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于暴税乎!
  何谓所税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贡,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况于小民乎!故赋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赋布帛,丁之所自为也。其有纳钱者,后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钱一千,输官听为九百。布直六百,输官听为五百,比之民间,反从降落。是钱之在赋,但与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赋谷米,汉、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田土,于是布帛之折于钱者与谷米相乱,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
  宋隆兴二年,诏温、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盖当时银价低下,其许以折物帛者,亦随民所便也。然按熙宁税额,两税之赋银者六万一百三十七两而已,而又谷贱之时常平就籴,故虽赋银,亦不至于甚困。
  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无不为银矣;不特谷米不听上纳,即欲以钱准银,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钱为赋,陆赞尚曰“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以为不可,而况以银为赋乎!天下之银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为银,则仍不足以上供也,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天与民以丰年而上复夺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为雔也。
  然则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尔!
  何谓田土无等第之害?《周礼》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是九则定赋之外,先王又细为之等第也。今民间田士之价,悬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画以一则,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亦有岁岁耕种,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小民但知其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岁、二岁,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虽欲易之,恶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见有百亩之田而不足当数十亩之用者,是不易之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中者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下者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为亩,分之五等。
  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税额之重轻而在丈量之广狭,则不齐者从而齐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余也而悉耕之,彼二亩三亩之入,与上田一亩较量多寡,亦无不可也。

兵制
  兵制一有明之兵制,盖三变矣:卫所之兵,变而为召募,至崇祯、弘光间又变而为大将之屯兵。卫所之弊也,官军三百十三万八千三百,皆仰食于民,除西北边兵三十万外,其所以御寇定乱者,不得不别设兵以养之。
  兵分于农,然且不可,乃又使军分于兵,是一天下之民养两天下之兵也。召募之弊也,如东事之起,安家、行粮、马匹、甲仗费数百万金,得兵十余万而不当三万之选,天下已骚动矣。大将屯兵之弊也,拥众自卫,与敌为市,抢杀不可问,宣召不能行,率我所养之兵反而攻我者,即其人也。有明之所以亡,其不在斯三者乎?
  议者曰:卫所之为召募,此不得已而行之者也,召募之为大将屯兵,此势之所趋而非制也。原夫卫所,其制非不善也。
  一镇之兵足守一镇之地,一军之田足瞻一军之用,卫所、屯田,盖相表里者也。其后军伍销耗,耕者无人,则屯粮不足,增以客兵,坐食者众,则屯粮不足,于是益之以民粮,又益之以盐粮,又益之以京运,而卫所之制始破坏矣。都燕而后,岁漕四百万石,十有二总领卫一百四十旗,军十二万六千八百人,轮年值运,有月粮,有行粮,一人兼二人之食,是岁有二十五万三千六百不耕而食之军矣。此又卫所之制破坏于输挽者也。
  中都、大宁、山东、河南附近卫所,轮班上操,春班以三月至八月还,秋班以九月至二月还,有月粮,有行粮,一人兼二人之食,是岁有二十余万不耕而食之军矣。此又卫所之制破坏于班操者也。一边有事则调各边之军,应调者食此边之新饷,其家口又支各边之旧饷。旧兵不归,各边不得不补,补一名又添一名之新饷,是一兵而有三饷也。卫所之制,至是破坏而不可支矣。凡此皆末流之弊,其初制岂若是哉!
  为说者曰:末流之弊,亦由其制之不善所致也,制之不善,则军民之太分也。凡人膂力不过三十年,以七十为率,则四十年居其老弱也。军既不得复还为民,则一军之在伍,其为老弱者亦复四十年,如是而焉得不销耗乎?乡井之思,谁则无有?今以谪发充之,远者万里,近者千余里,违其土性,死伤逃窜十常八九,如是而焉得不销耗乎?且都燕二百余年,天下之财莫不尽取以归京师,使东南之民力竭者,非军也耶?
  或曰:畿甸之民大半为军,今计口而给之,故天下有荒岁而畿甸不困,此明知其无益而不可已者也。曰:若是,则非养兵也,乃养民也。天下之民不耕而待养于上,则天下之耕者当何人哉?东南之民奚罪焉!夫以养军之故至不得不养及于民,犹可谓其制之善与?
  余以为天下之兵当取之于口,而天下为兵之养当取之于户。其取之口也,教练之时五十而出二,调发之时五十而出一、其取之户也,调发之兵十户而养一,教练之兵则无资于养。如以万历六年户口数目言之,人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则得兵一百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人矣,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则可养兵一百六万二千一百四十三人矣。
  夫五十口而出一人,则其役不为重;一十户而养一人,则其费不为难;而天下之兵满一百二十余万,亦不为少矣。王畿之内,以二十万人更番入卫,然亦不过千里,假如都金陵,其入卫者但尽今陵所属之郡邑,而他省不与焉。金陵人口一千五十万二千六百五十一,则得胜兵二十一万五百,以十万各守郡邑,以十万入卫,次年则以守郡邑者入卫,以入卫者归守郡邑,又次年则调发其同事教练之兵。
  其已经调发者则住粮归家,但听教练而已。夫五十口而出一人,而又四年方一行役,以一人计之,二十岁而入伍,五十岁而出伍,始终三十年,止历七践更耳,而又不出千里之远,则为兵者其任亦不为过劳。国家无养兵之费则国富,队伍众老弱之卒则兵强。人主欲富国强兵而兵民太分,唐、宋以来但有彼善于此之制,其受兵之害,末尝不与有明同也。
  兵制二
  国家当承平之时,武人至大帅者,干谒文臣,即其品级悬绝,亦必戒服,左握刀,右属弓矢,帕首裤靴,趋入庭拜,其门状自称走狗,退而与其仆隶齿。兵兴以后,有言于天子者曰:“今日不重武臣,故武功不立。”于是毅宗皇帝专任大帅,不使文臣节制。不二三年,武臣拥众,与贼相望,同事虏略。  李贼入京师,三辅至于青、齐诸镇,栉比而营,大子封公侯结其欢心,终莫肯以一矢入援。呜呼,毅宗重武之效如此!
  然则武固不当重与?曰:毅宗轻武而不重武者也。武之所重者将;汤之伐桀,伊尹为将;武之入商,太公为将;晋作六军,其为将者皆六卿之选也。有明虽失其制,总兵皆用武人,然必听节制于督抚或经略。则是督抚、经略,将也;总兵,偏裨也。总兵有将之名而无将之实,然且不可,况竟与之以实乎!
  夫安国家,全社稷,君子之事也;供指使,用气力,小人之事也。国冢社稷之事,孰有大于将?使小人而优为之,又何贵乎君子耶?今以天下之大讬之于小人,为重武耶,为轻武耶?是故与毅宗从死者,皆文臣也。当其时,属之以一旅,赴贼俱死,尚冀十有一二相全,何至自殊城破之日乎?是故建义于郡县者,皆文臣及儒生也。当其时,有所藉手以从事,胜负亦未可知,何至驱市人而战,受其屠醢乎?  彼武人之为大帅者,方且飙浮云起,昔之不敢一当敌者,乘时易帜,各以利刃而齿腐朽,鲍永所谓以其众幸富贵矣,而后知承平之时待以仆隶者之未为非也。
  然则彭越、黥布非古之良将与?曰:彭越、黥布,非汉王将之者也,布、越无所藉于汉王而汉王藉之,犹治病者之服乌喙藜芦也。人见彭越、黥布之有功而欲将武人,亦犹见乌喙藜芦之愈病而欲以为服食也。彼粗暴之徒,乘世之衰,窃乱天常,吾可以权授之,使之出落钤键也哉!  然则叔孙通专言斩将搴旗之士,儒生无所言进,何也?曰:当是时,汉王已将韩信,彼通之所进者,以首争首、以力搏力之兵子耳,岂所谓将哉?然则壮健轻死善击刺者,非所贵与?曰:壮健轻死善击刺之在人,犹精致犀利之在器甲也。
  弓必欲无灂,治必欲援胡之称,甲必欲上旅下旅札续之坚,人必欲壮健轻死善击刺,其道一也。器甲之精致犀利,用之者人也;人之壮健轻死善击刺者,用之者将也。今以壮健轻死善击刺之人而可使之为将,是精致犀利之器甲可以不待人而战也。  兵制三
  唐、宋以来,文武分为两途。然其职官,内而枢密,外而阃帅州军,犹文武参用。惟有明截然不相出入,文臣之督抚,虽与军事而专任节制,与兵士离而不属。是故莅军者不得计饷,计饷者不得莅军;节制者不得操兵,操兵者不得节制。方自以犬牙交制,使其势不可为叛。
  夫天下有不可叛之人,未尝有不可叛之法。杜牧所谓“圣贤才能多闻博识之士”,此不可叛之人也。豪猪健狗之徒,不识礼义,喜虏掠,轻去就,缓则受吾节制,指顾簿书之间,急则拥兵自重,节制之人自然随之上下。试观崇祯时,督抚曾有不为大帅驱使者乎?此时法未尝不在,未见其下可叛也。
  有明武职之制,内设郡督府,锦衣卫,外设二十一都司,四百九十三卫,三百五十九所;平时有左右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各系以同知、佥事及千户、百户、镇抚之级,,行伍有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千把总之名、宜悉罢平时职级,只存行伍。京营之兵,兵部尚书即为总兵,侍郎即为副将,其属郎官即分任参、游。设或征讨,将自中出,侍郎挂印而总兵事,郎官从之者一如京营,或用巡抚为将,巡抚挂印,即以副将属之参政,参将属之郡守,其行间战将勇略冠军者,即参用于其间。苟如近世之沈希仪、万表、俞大猷、戚继光,又未尝不可使之内而兵部,外而巡抚也。
  自儒生久不为将,其视用兵也,一以为尚力之事,当属之豪健之流;一以为阴谋之事,当属之倾危之士。夫称戈比干立矛者,士卒之事而非将帅之事也,即一人以力闻,十人而胜之矣。兵兴以来,田野市井之间膂力稍过人者,当事即以奇士待之,究竟不当一卒之用。万历以来之将,掩败饰功,所以欺其君父者何所不至,亦可谓之倾危矣。乃止能施之君父,不能施之寇敌。然则今日之所以取败亡者,非不足力与阴谋可知矣。
  使文武合为一途,为儒生者知兵书战策非我分外,习之而知其无过高之论,为武夫者知亲上爱民为用武之本,不以粗暴为能,是则皆不可叛之人也。

财计

  财计一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废金银乎?
  古之征贵征贱,以粟帛为俯仰。故公上赋税,有粟米之征、布缕之征是也,民间市易,《诗》言“握粟出卜”,《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时之金银,与珠玉无异,为馈问器饰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钱,故钱与粟帛相为轻重。
  汉章帝时,谷帛价贵,张林言:“此钱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为租,市贾皆用之,封钱勿出,物皆贱矣。”
  魏明帝时,废钱用谷。桓玄辅晋,亦欲废钱。孔琳之曰:
  “先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此钱之所以嗣功龟贝也。谷帛本充衣食,分以为货,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者,着自于曩。”然则昔之有天下者,虽钱与谷帛杂用,犹不欲使其重在钱也。
  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杂以谷帛,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陈用钱兼以锡铁栗帛,岭南多以盐米布,交易不用钱。北齐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绢布。后周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钱,而官不禁。
  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大历以前,岭南用钱之外,杂以金银、丹砂、象齿。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宪宗诏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唯银无益于人,五岭以北,采银一两者流他州,官吏论罪。元和六年,贸易钱十缗以上参布帛。太和三年,饰佛像许以金银,唯不得用铜。四年,交易百缗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广外,上而赋税,下而市易,一切无事于金银,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丰十二年,蔡京当国,凡以金银丝帛等贸易勿受,夹锡钱者以法惩治。盖其时有以金银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余限二年听易金银之类,则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钱为重也。绍兴以来,岁额金一百二十八两,银无额,七分入内库,三分归有司,则是赋税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银为正供,为有司之经费也。
  及元起北方,钱法不行,于是以金银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而金银遂为流通之货矣。明初亦尝禁金银交易,而许以金银易钞于官,则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谁信之!
  故至今日而赋税市易,银乃单行,以为天下之大害。盖银与钞为表裹,银之力绌,钞以舒之,故元之税粮,折钞而不折银。今钞既不行,钱仅为小市之用,不入贡赋,使百务并于一途,则银力竭。元又立提举司,置淘金户,开设金银场,各路听民煽炼,则金银之出于民间者尚多。今矿所封闭,间一开采,又使宫奴主之,以入大内,与民间无与,则银力竭。
  二百余年,天下金银,纲运至于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时,犹有商贾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来,在燕京者既尽泄之边外,而富商、大贾、达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资力尽敛天下之金银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复返者乎?  夫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银,将于何所!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曰:否。市易无资也。
  当今之世,宛转汤火之民,即时和年丰无益也,即劝农沛泽无益也,吾以为非废金银不可。废金银,其利有七:粟帛之属,小民力能自致,则家易足,一也。铸钱以通有无,铸者不息,货无匮竭,二也。不藏金银,无甚贫甚富之家,三也。轻齎不便,民难去其乡,四也。官吏赃私难覆,五也。盗贼胠箧,负重易迹,六也。钱钞通路,七也。然须重为之禁,盗矿者死刑,金银市易者以盗铸钱论而后可。  财计二
  钱币所以为利也,唯无一时之利,而后有久远之利。以三四钱之费得十钱之息,以尺寸之楮当金银之用,此一时之利也。使封域之内,常有千万财用流转无穷,此久远之利也。后之治天下者,常顾此而失彼,所以阻坏其始议也。
  有明欲行钱法而不能行者:一曰惜铜爱工,钱既恶薄,私铸繁兴。二曰折二折三,当五当十,制度不常。三曰铜禁不严,分造器皿。四曰年号异文。此四害者,昔之所同。五曰行用金银,货不归一。六曰赏赉、赋税,上行于下,下不行于上。
  昔之害钱者四,今之害钱者六。
  故今日之钱,不过资小小贸易,公私之利源皆无赖焉,是行钱与不行等也。诚废金银,使货物之衡尽归于钱。京省各设专官鼓铸,有铜之山,官为开采,民间之器皿,寺观之像设,悉行烧毁入局。千钱以重六斤四两为率,每钱重一钱,制作精工,样式画一,亦不必冠以年号。除田土赋栗帛外,凡盐酒征榷,一切以钱为税。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
  有明欲行钞法而不能行者,崇祯间,桐城诸生蒋臣,言钞法可行,岁造三千万贯,一贯直一金,岁可得金三千万两。户工侍郎王鳌永主其说,且言初年造三千万贯,可得五千万两,所入既多,将金与土同价。上特设内宝钞局,昼夜督造,募商发卖,无肯应者。大学士蒋德璟言,以一金易一纸,愚者不为。上以高皇帝之行钞难之。德璟曰:“高皇帝似亦神道设教,然赏赐折俸而已,固不曾用之兵饷也。”
  按钞起于唐之飞钱,犹今民间之会票也,至宋而始官制行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而又佐之以盐酒等项。盖民间欲得钞,则以钱入库;欲得钱,则以钞入库;欲得盐酒,则以钞入诸务。故钞之在手,与见钱无异。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则官之本钱,当使与所造之钞相准,非界则增造无艺;一则每界造钞若干,下界收钞若干,诈伪易辨,非界则收造无数。宋之称提钞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
  有明宝钞库,不过倒收旧钞,凡称提之法俱置不讲,何怪乎其终不行也!毅宗言利之臣,不详其行坏之始末,徒见尺楮张纸居然可当金银,但讲造之之法,不讲行之之法。官无本钱,民何以信!故其时言可行者,犹见弹而求炙也。
  然诚使停积钱缗,五年为界,敛旧钞而焚之,官民使用,在关即以之抵商税,在场即以之易盐引,亦何患其不行!且诚废金银,则谷帛钱缗,不便行远,而囊括尺寸之钞,随地可以变易,在仕宦商贾又不得不行。德璟不言钞与钱货不可相离,而言神道设教,非兵饷之用;彼行之于宋、元者,何不深考乎?
  财计三
  治天下者既轻其赋敛矣,而民间之习俗未去,蛊惑不除,奢侈不革,则民仍不可使富也。
  何谓习俗?吉凶之礼既亡,则以其相沿者为礼。婚之筐篚也,装资也,宴会也:丧之含殓也,设祭也,佛事也,宴会也,刍灵也。富者以之相高,贫者以之相勉矣。
  何谓蛊惑?佛也,巫也。佛一耳,而有佛之宫室,佛之衣食,佛之役使,凡佛之资生器用无不备,佛遂中分其民之作业矣。巫一耳,而资于楮钱香烛以为巫,资于烹宰以为巫,资于歌吹婆娑以为巫,凡斋蘸祈赛之用无不备,巫遂中分其民之资产矣。
  何谓奢侈?其甚者,倡优也,酒肆也,机坊也。倡优之费,一夕而中人之产;酒肆之费,一顿而终年之食;机坊之费,一衣而十夫之暖。
  故治之以本,使小民吉凶一循于礼,投巫驱佛,吾所谓学校之教明而后可也。治之以末,倡优有禁,酒食有禁,除布帛外皆有禁。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为佛而货者,有为巫而货者,有为倡优而货者,有为奇技淫巧而货者,皆不切于民用,一概痛绝之,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此古圣王崇本抑末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

胥吏

  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书,定期会者也。其奔走服役,则以乡户充之。自王安石改差役为雇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为胥吏矣。故欲除奔走服役吏胥之害,则复差役;欲除簿书期会吏胥之害,则用士人。
  何谓复差役?宋时差役,有衙前、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长、户长、壮丁、色目。衙前以主官物,今库子解户之类。户长以督赋税,今坊里长。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今弓兵、捕盗之类。承符、手力、散从以供驱使,今皂隶、快手、承差之类。
  凡今库子、解户、坊里长皆为差役,弓兵、捕盗、皂隶、快手、承差则雇役也。余意坊里长值年之后,次年仍出一人以供杂役。
  盖吏胥之敢于为害者,其故有三:其一,恃官司之力,乡民不敢致难;差役者,则知我之今岁致难于彼者,不能保彼之来岁不致难于我也。其二,一为官府之人,一为田野之人,既非同类,自不相顾;差役者,则侪辈尔汝,无所畏忌。其三,久在官府,则根株窟穴牢不可破;差役者,伎俩生疏,不敢弄法。是故坊里长同勾当于官府,而乡民之于坊里长不以为甚害者,则差与雇之分也。
  治天下者亦视其势,势可以为恶,虽禁之而有所不止;势不可以为恶,其止之有不待禁也。差役者,固势之不可以为恶者也。议者曰:自安石变法,终宋之世欲复之而不能,岂非以人不安于差役与?曰:差役之害,唯有衙前,故安石以雇募救之。今库子、解户且不能不仍于差役,而其无害者顾反不可复乎?宋人欲复差役,以募钱为害。吾谓募钱之害小,而胥吏之害大也。
  何谓用士人?六部院寺之吏,请以进士之观政者为之,次及任子,次及国学之应仕者。满调则出官州县,或历部院属官、不能者落职。郡县之吏,各设六曹,请以弟子员之当廪食者充之。满调则升之国学,或即补六部院寺之吏,不能者终身不听出仕。郡之经历、照磨、知事,县之丞、簿、典史,悉行汰去。行省之法,一如郡县。
  盖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举,而大要有四:其一,今之吏胥,以徒隶为之,所谓皇皇求利者,而当可以为利之处,则亦何所不至,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凡今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其二,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而佐贰又为吏之出身,士人目为异途,羞与为伍。
  承平之世,士人众多,出仕之途既狭,遂使有才者老死丘壑,非如孔孟之时,委吏、乘田、抱关、击柝之皆士人也、其三,各衙门之佐贰,不自其长辟召,一一铨之吏部,即其名姓且不能偏,况其人之贤不肖乎!故铨部化为签部,贻笑千古。
  其四,京师权要之吏,顶首皆数千金,父传之子,兄传之弟,其一人丽于法后而继一人焉,则其子若弟也,不然,则其传衣钵者也。是以今天下无封建之国,有封建之吏。诚使吏胥皆用士人,则一切反是,而害可除矣。
  且今各衙门之首领官与郡县之佐贰,在汉则为曹掾之属,其长皆得自辟,即古之吏胥也。其后选除出自吏部,其长复自设曹掾以为吏胥,相沿至今,曹掾之名既去,而吏胥之实亦亡矣。故今之吏胥,乃曹掾之重出者也。吾之法,亦使曹掾得其实,吏胥去其重而已。

奄宦

  奄宦上奄宦之祸,历汉、唐、宋而相寻无已,然未有若有明之为烈也。汉、唐、宋有干与朝政之奄宦,无奉行奄宦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财赋,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其他无不皆然。则是宰相六部,为奄宦奉行之员而已。
  人主以天下为家,故以府库之有为己有,环卫之强为己强者,尚然末王之事。今也衣服、饮食、马匹、甲仗、礼乐、货贿、造作,无不取办于禁城数里之内,而外庭所设之衙门,所供之财赋,亦遂视之为非其有,哓哓而争。使人主之天下不过此禁城数里之内者,皆奄宦为之也。
  汉、唐、宋之奄宦,乘人主之昏而后可以得志。有明则格局已定,牵挽相维,以毅宗之哲王,始而疑之,终不能舍之,卒之临死而不能与廷臣一见,其祸未有若是之烈也!
  且夫人主之有奄宦,奴婢也,其有廷臣,师友也。所求乎奴婢者使令,所求乎师友者道德。故奴婢以伺喜怒为贤,师友而喜怒其喜怒,则为容悦矣;师友以规过失为贤,奴婢而过失其过失,则为悖逆矣。  自夫奄人以为内臣,士大夫以为外臣,奄人既以奴婢之道事其主,其主之妄喜妄怒,外臣从而违之者,奄人曰:“夫非尽人之臣与,奈之何其不敬也!”人主亦即以奴婢之道为人臣之道,以其喜怒加之于奄人而受,加之于士大夫而不受,则曰:“夫非尽人之臣与,奈之何有敬有不敬也!盖内臣爱我者也,外臣自爱者也。”于是天下之为人臣者,见夫上之所贤所否者在是,亦遂舍其师友之道而相趋于奴颜婢膝之一途。习之既久,小儒不通大义,又从而附会之曰:“君父,天也。”
  故有明奏疏,吾见其是非甚明也,而不敢明言其是非,或举其小过而遗其大恶,或勉以近事而阙于古则,以为事君之道当然。岂知一世之人心学术为奴婢之归者,皆奄宦为之也。祸不若是其烈与!
  奄宦下
  奄宦之如毒药猛兽,数千年以来,人尽知之矣。乃卒遭其裂肝碎首者,曷故哉?岂无法以制之与?则由于人主之多欲也。夫人主受命于天,原非得已。故许由、务光之流,实见其以天下为桎梏而掉臂去之。岂料后世之君,视天下为娱乐之具。  崇其宫室,不得不以女谒充之:盛其女谒,不得不以奄寺守之。此相因之势也。
  其在后世之君,亦何足责。而郑玄之注《周礼》也,乃谓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其视古之贤王与后世无异,则是《周礼》为诲淫之书也。
  孟子言“侍妾数百人,我得志弗为也。”是时齐、梁、秦、楚之君,共为奢僭,东西二周且无此事。若使为周公遗制,则孟子亦安为固然,“得志弗为”,则是以周公为舛错矣。苟如玄之为言,王之妃百二十人,妃之下又有侍从,则奄之守卫服役者势当数千人。后儒以寺人隶于冢宰,谓《周官》深得治奄之法。
  夫刑余之人,不顾礼义,凶暴是闻,天下聚凶暴满万、而区区以系属冢宰,纳之钤键,有是理乎?且古今不贵其能治,而贵其能不乱。奄人之众多,即未及乱,亦厝火积薪之下也。
  吾意为人主者,自三宫以外,一切当罢。如是,则奄之给使令者,不过数十人而足矣。议者窃忧其嗣育之不广也。夫天下何尝之有!吾不能治天下,尚欲避之,况于子孙乎!彼鳃鳃然唯恐后之有天下者不出于其子孙,是乃流俗富翁之见。故尧、舜有子,尚不传之。宋徽宗未尝不多子,止以供金人之屠醢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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